代表业绩
- 程绍飞律师在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与惠州市奥得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院长发现程序依法提审了本案。使这样一件判决已生效10年,且执行程序也已10年的错案得到了根本性纠正。
- 程绍飞律师在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与旅游厅、安徽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担任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该案本金4000余万元,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在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安徽省文化与旅游厅、安徽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经过代理二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安徽省文化与旅游厅、安徽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了代理目标。
- 程绍飞律师代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在该案件已经停摆4年,基本成为“死案”的情况下,经过程绍飞律师的努力,最终使上级法院对本案依法提级执行,同时由上级法院排除干扰,直接下达追缴裁定,使该案起死回生。
- 程绍飞律师代理的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项目”,经过历时三年的代理,最终促成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帮助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全额收回2亿元现金,圆满完成了代理目标。
- 程绍飞律师代理了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宝能项目”,案涉标的金额12亿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 程绍飞律师代理的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现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荷兰村破产项目”,使长城沈阳办事处获得现金回款高达4.6亿元;
- 程绍飞律师代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清收项目”,经过程绍飞律师的努力,该案在诉讼阶段就使长城沈阳办事处获得了一次性现金回款9205万元,实现了代理目标,圆满完成了代理任务。
学术著作
- 《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探析》(《理论界》,2007年.03期);
- 《精神权及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2005年.07期);
-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几个问题》(《理论界》,2005年.01期)。
社会职务
-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 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鲁迅文化基金会(沈阳办事处)秘书长。
工作经历
- 1987年-1993年,空军某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期间,曾参加了两山轮战,并在解放军某导弹基地参与我国自主研发的某型导弹的延寿实验;
- 1993年-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一级法官;
- 2003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其中2003-2006年,任沈阳大学法律系主任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 2006年-2015年,在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 2015年至2022年4月,在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
- 2022年4月至今,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教育背景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导弹学院(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军事学学士;
-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