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文律师事务所作为朝外地区法律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响应朝阳区朝外街道号召,由合伙人孙如岐律师召集郑文艳、杜淼、司碧莹等多位律师组成编写小组,参与《民法典热点问题天天读》一书的编写工作。负责物权编的编写任务,通过通俗易懂的普法案例编写,结合法条及延伸解读,对《民法典》进行解读,为群众解答法律疑惑,给予其法律知识指导。
案例
赵某是某村村民,2009年其所在村被纳入综合治理改造试点单位,赵某家的祖遗宅基地在该治理改造项目的土地复垦工程范围内,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赵某诉至法院称,原告祖遗宅基地在综合治理改造工程中被收回,被告当地国土资源局具有给原告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法定职权,应当重新给原告分配宅基地。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维护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给原告重新分配宅基地。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具有未经原告申请直接向其分配宅基地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延伸解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4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重新取得宅基地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该法律依据规定的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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