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审判对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价值,2023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律师、合伙人卢秋羽律师、张莹律师、赵艳杰律师代理的“新浪大眼睛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成功入选。
北京法院 2022 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新浪大眼睛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4207号、(2021)京73行初9626号
原告:杭州噺浪有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案 情
杭州噺浪有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噺浪有约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第10665413号新浪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标志图样附后),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网中国公司)以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为由,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噺浪有约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噺浪有约公司的诉讼请求。噺浪有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新浪网中国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大眼睛”图形商标在线条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之外,噺浪有约公司、诉争商标原共同注册人及共同注册人之一费猛还在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多枚与新浪网中国公司知名的“新浪”文字商标和“大眼睛”图形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对于前述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噺浪有约公司未给予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出于真实使用意图抑或有真实、有效、持续的使用行为,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本案为制止商标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审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此应予以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本案综合考虑诉争商标权利人噺浪有约公司及原共同注册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主体除诉争商标外在其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明确认定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本案通过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维护了良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对于打击恶意注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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