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类型日渐增多,体现在版权领域,主要涉及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原、被告双方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争论不休,搜索裁判文书网也能看到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层出不穷。
那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案件,到底应当由哪些法院管辖呢?
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现,这个问题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下面,逐一分析:
1.最基础的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进一步解释何为“被告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进一步解释何为“侵权行为地”?
《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归拢:分散管辖→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其中就包括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和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综上,可以清晰地理出一条基础线来,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案件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自然人户籍地或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顺位: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可以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时其住所地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
(3)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可以管辖;
(4)(排在最后)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
更进一步,在理清了前述分散管辖的基础上,如果案件又同时属于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则实践中不再适用上述分散管辖的规定,而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那么,打破砂锅问到底,问题又来了:
如果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内作出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和执行法院又该如何管辖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简化梳理如下:
(1)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决定复议)。
(2)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执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决定复议)。
(3)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和执行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再审和执行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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