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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高文律师事务所顾问潘聪律师代理的“‘制氧机’专利权权属案”成功入选。
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制氧机”专利权权属案
基本信息
原告:吴某某
被告:山东A公司
案情摘要
吴某某在山东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吴某某入职A公司时,双方约定“未来以吴某某的技术申请的专利,公司和吴某某共有”。后A公司取得“制氧机”外观设计专利权,设计人为吴某某等。A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吴某某履行A公司工作任务的职务发明,A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吴某某则认为根据其入职A公司时的约定,涉案专利权应为吴某某与A公司共有,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由吴某某与A公司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当事人有争议的约定,应根据相关条款及约定目的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吴某某入职A公司时,表示其能够为A公司提供制氧机方面的技术资源,后吴某某在A公司负责制氧机设计工作,A公司聘用吴某某的目的即是使用其技术研发生产制氧机,“以吴某某的技术申请的专利,双方共有”应理解为“以吴某某提供的技术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由吴某某与A公司共有”。法院判决确认“制氧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由吴某某与A公司共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了单位提供的物质基础与技术人员智力劳动对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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