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高文广州办公室卜小军律师团队代理的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卫浴公司”)提起的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及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复查程序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抗诉后由最高院提审,于2026年9月底同日作出再审判决,两案均成功改判胜诉,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两案是继卜小军律师团队开创全国首例商标行政抗诉经再审改判胜诉案之后,同一权利商标相关商标侵权案件经最高检民事监督复查程序决定向最高院抗诉后再审改判胜诉的又一经典案例,更具里程碑示范意义。两案的抗诉成功从行政确权到民事侵权两方面都全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品牌提供全流程诉讼程序全面保护提供了行业代理典范。同时两案的抗诉成功也实现了商标行政与民事裁判尺度的高度统一,再审改判为蒙娜丽莎卫浴公司十余年的商标维权之路画上圆满句号,对企业长年坚持不懈的品牌全方位、全诉讼流程保护提供了重要维权示范参考和里程碑代表意义,同时也给同行专业律师代理同类案件开创了优秀经典先例。
案件一:蒙娜丽莎卫浴公司诉林某侵害商标权案(2025)最高法民再244号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再审抗诉案件。申诉人蒙娜丽莎卫浴公司系第11类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权被许可使用人,涉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被申诉人通过网络店铺销售带有涉案商标近似图文标识的坐便器产品,申诉人经公证固定侵权证据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主要裁判逻辑为:依据商品区分表,“浴室装置”与坐便器不属于类似商品;案外人拥有核定使用包含坐便器的注册商标,在先商标禁用权范围不能覆盖该在后商标核定商品。当事人不服二审裁判,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依法向检察院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被不予支持,此后继续向最高检申请监督复查,最高检经审查决定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案件最终经过最高院提审后成功改判。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被诉的坐便器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二是被诉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商标侵权。
最高法再审改判,认定坐便器和浴室装置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被诉标识呼叫、文字构成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申诉人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本案裁判统一民行案件类似商品判定标准,明确不能仅凭案外人存在在后注册商标就限缩在先注册商标的禁用权保护范围,纠正了原审对类似商品的狭义解读,强化卫浴类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
案件二:蒙娜丽莎卫浴公司诉某集团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2025)最高法民再245号
本案同样为侵害商标权抗诉再审案件,申诉人蒙娜丽莎卫浴公司系第11类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权被许可使用人,涉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被申诉两方,一方委托另一方生产坐便器等卫浴产品,在委托生产合同、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中使用含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文、“蒙娜丽莎”文字标识。申诉人据此起诉,主张两被申诉人生产、销售行为侵害商标权,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改判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两者连带赔偿;之后省高院再审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省高院再审认为,坐便器不属于涉案商标核定“浴室装置”的类似商品,合同文字属于概括描述,发票标识依附产品,产品不侵权则发票使用亦不侵权。申诉人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被不予支持,此后继续向最高检申诉监督复查,最高检经审查决定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案件最终经过最高院提审后成功改判。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坐便器、洗澡盆等被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浴室装置类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第二,在委托合同、销售合同、发票中使用涉案近似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三,受托生产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高法再审予以改判,认定案涉坐便器等卫浴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合同、发票上的标识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引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委托方与受托生产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明确商事合同、商业发票上的标识可构成商标性使用,厘清民事侵权判断不受之后才取得的注册商标约束,打通证据来源于商标行政程序的民事侵权认定路径,对商事文书中的商标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两案都是在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失利后转而委托由卜小军律师团队代理检察院抗诉监督程序,卜小军律师具有二十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商标案件的丰富执业经验,带领团队律师深研案件焦点问题,同时把握抗诉监督程序规则,对两个案件分别制定了专业、清晰、系统的诉讼策略,精准有力地全面维护了客户商标权益,再次创造了抗诉成功翻案的经典胜诉案例。
两案再创“行政+民事”抗诉体系化保护成果,续写全国首例“行政抗诉第一案”标杆
两案是卜小军律师团队继全国首例商标行政抗诉胜诉改判第一案之后的又一里程碑经典案例。团队此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动(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决认定“坐便器”与“浴室装置”构成类似商品,成功开创了商标行政诉讼抗诉改判的先河;本次两案又以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的方式,将同一认定标准在民事侵权领域落地并获最高法支持改判。
行政与民事两条维权路线的协同推进,充分体现了团队在商标疑难案件中“以行政确权定标尺、以民事维权促落地”的系统化打法,也再度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正向力量。
厘清“类似商品”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两案再审判决一致认定“坐便器”与“浴室装置”构成类似商品,纠正了此前不同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分歧,并与在先的(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决(行政抗诉第一案)保持裁判标准一致,实现了行政与民事裁判尺度的衔接统一,对于同类型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判决还明确指出,在先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不因在后申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而受到不当限制,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蒙娜丽莎”品牌保护获得全面司法支持
近年来,围绕“蒙娜丽莎”品牌在第11类卫浴商品上的权利归属争议不断,多个相关商标经历了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复杂程序。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两案提审改判,认定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在“坐便器”等卫浴产品上的禁用权范围,有效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为“蒙娜丽莎”品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全方位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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