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律师、合伙人卢秋羽律师、许莲花律师代理的涉“鄂尔多斯”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成功入选。
高文已连续两年入选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此前,高文合伙人商家泉律师、合伙人卢秋羽律师、张莹律师、赵艳杰律师代理的“新浪大眼睛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曾入选为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法院2023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涉“鄂尔多斯”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行终476号
(2022)京73行初9298号
原告:内蒙古鄂某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
内蒙古鄂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鄂某多斯公司)于2021年2月7日申请注册第53638463号“鄂尔多斯ERDO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羊毛、机梳羊毛”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鄂某多斯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鄂某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鄂某多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鄂某多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羊毛、机梳羊毛、精梳羊毛”商品上早于该名称地名的设立时间,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故诉争商标在“羊毛、机梳羊毛、精梳羊毛”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鄂某多斯公司在除“羊毛、机梳羊毛、精梳羊毛”商品外的其他商品上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
本案为认定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形成区别于地名含义商标的典型案例。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本案二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诉争商标在“羊毛、机梳羊毛、精梳羊毛”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最终据此认定诉争商标在“羊毛、机梳羊毛、精梳羊毛”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判断地名商标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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