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日常的经济与社会活动中,我们会面临各种财产给付的情形。然而一旦这种给付基于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在律师实务中“不法原因给付”是一个颇为复杂且常见的法律问题。例如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甲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在某次重要考试中作弊成功,向监考人员乙给付了一笔巨额贿赂。最终事情败露,不仅甲的贿赂款被依法收缴,甲本人还因行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不法原因给付而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的案例。
理解不法原因给付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对于我们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剖析“不法原因给付”这一重要法律概念,以期帮助各位更好地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与常见类型
简单来说,不法原因给付指的是基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常见类型:
其一,出借赌资。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明知借款将被用于赌博这一违法活动,仍然将资金出借,这就构成了不法原因给付。
其二,悖俗请托。比如,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向相关人员行贿或给予其他非法好处,这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其三,男女之间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产给付。例如,已婚人士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给予对方大量的财物等。
三、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
要准确认定不法原因给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明确的给付行为。这意味着一方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将财产进行终局性转移,从而实质性地增加了他人的财产。比如说,A直接将 10万元现金交付给B,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或预期的回报,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给付行为。
第二,给付的原因必须是不法的。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举个例子,法律明确禁止非法集资,而有人明知故犯,将资金投入非法的集资项目,这就属于因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二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比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为他人实施不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报酬。
第三,给付人在主观上需要对这种不法原因有清晰的认知。例如,C清楚地知道所参与的商业交易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仍然决定投入资金,那么C在主观上就对不法原因有充分的认识。
四、不法原因给付返还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往往面临诸多难点和争议。
从传统的民法理论角度来看,一般是倾向于禁止返还的。这主要是基于防止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来合法化其不法行为,避免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如果允许返还,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从事了不法的给付行为,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财产,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裁判中,结论却并非如此一致。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两类:
一类是禁止返还。这种情况可能表现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即认为该案件根本不符合受理条件,无需进行实质性的审理;或者判决驳回诉请,认为虽然案件可以受理,但原告要求返还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颁布之前,还有一些法院会对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即将不法给付的财产收归国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共利益。
另一类则是准予返还。其中又包括准予全部返还和根据双方过错准予部分返还。全部返还的情况可能出现在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或者受领方的过错更为严重的情形下。而部分返还则通常是考虑到给付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在返还的数额上进行相应的扣减。
五、出现分歧裁判结论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裁判结论的分歧呢?
对于准予返还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推断,不法原因给付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领人所获得的财产就没有了合法的依据,从而构成了给付型不当得利。因此,原告可以通过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来实现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目的。
而持禁止返还观点的理由也有其合理性。常见观点有三:第一,不法原因给付与普通的不当得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不法原因给付中,给付人自身将自己置于法律或道德秩序之外,主动参与了不法行为,因此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允许返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此类不法给付的产生,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降低,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如果对不法原因给付予以返还,可能会被认为是给付人的诉权滥用,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在从事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解决不法原因给付两难困境的方法
为了妥善解决不法原因给付所面临的这种两难困境,根据笔者在办案中的实务经验,建议可以采取两步走的策略。
第一步,根据上述提到的构成要件,严格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这需要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和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目的以及法律和道德背景。
第二步,一旦确定为不法原因给付,在涉及返还问题时,要全面、综合地衡量法律秩序和利益平衡。这意味着不能仅仅从单一的角度出发,而要充分考虑到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等。
七、个案衡量的核心要素
在《民法典》制定不当得利制度的过程中,尽管有很多学者建议将复杂多样的不法原因给付作为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予以规定,但对此无论判决是一刀切的支持返还还是禁止返还,有可能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社会效果;故而,立法者最终并未在《民法典》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影响因素来进行的个案衡量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并结合个人办案经验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进行个案衡量时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首先是法律条文的规范意旨。如果某一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且给付人要求返还的目的是终止合同,避免进一步的违法后果,那么支持返还可能更符合法律的规范目的。例如,在一个违法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已经支付了预付款,但由于工程无法合法进行,承包人要求返还预付款,这种情况下支持返还有助于纠正违法行为。相反,如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并支付了费用,此时禁止返还才更能有效地防止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不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违法程度极其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严重违背了公共秩序,那么禁止返还更能体现法律的制裁和警示作用。比如,在大规模的传销活动中,参与者支付的所谓“入门费”通常不应予以返还,这也能从司法的角度表明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的态度。但如果违法程度相对较轻,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返还部分财产更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再者,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不容忽视。如果不法原因仅仅存在于给付人一方,例如明知是非法交易仍然主动参与,那么通常不应支持其返还请求。而如果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即双方都明知行为的不法性而仍然进行交易,司法实践中往往判决互相不得返还财产。但如果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比如给付人是受到受领人的敲诈勒索而进行给付,那么应当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的请求。
最后,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同样关键。在一些不法原因给付纠纷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给予对方财物,此时如果另一方配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法官会综合考虑家庭财产制度、配偶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社会风气的引导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八、结语
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能让大家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有更为全面、深入和准确的理解,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遵守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甚全面、仅供交流参考。关于本文的未尽事宜可随时与笔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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