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加速的当下,跨境电商已然成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关键途径。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不断攀升,根据海关总署的初步统计,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增长10.8%[1]。随着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快速扩展,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隐患,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日益加剧,容易陷入侵权诉讼的困境。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的数据,2023年,中国企业在美涉及跨境电商案件1092起。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1033起,占比94.60%。跨境电商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为197起,商标诉讼案件数量为931起,新立案跨境电商案件共涉及中国企业17894家次,其中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17783家次,占比99.38%。[2]商家若被认定为侵权,不仅将面临商品下架、平台账号封存、资金账户冻结,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并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严重损害。
美国企业对中国跨境电商卖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常常一并申请临时限制令或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和巨额赔偿,大量中国跨境电商卖家遭受重大打击,或是被迫放弃原有店铺或是退出美国市场等。近年来随着美国长臂管辖的扩张趋势,TRO的影响不容小觑。如何有效应对TRO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商家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什么是TRO临时限制令
TRO临时限制令是美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用于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跨境电商卖家将商品销售到海外时,特别是销往美国市场,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往往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卖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商品内容介绍中使用了他人商标或品牌名称等,原告即可申请TRO以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卖家如果销售的商品采用了他人已经申请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也可能被提起TRO。在著作权侵权中,多表现为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照片等作品。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是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核心程序规范。其第65条规定了两种禁令制度,分别是TRO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PIO)。二者均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TRO具体内容是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冻结其账户资产的行为,有效期通常为14天,原告可申请延长到28天。在TRO到期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有效期通常持续到案件结束。
具体到实践中,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并固定证据,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一并提交TRO申请。申请TRO时需要提供担保,该费用用于支付错误禁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美国官员和机构除外[3]。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发布TRO。原则上发布TRO前需向对方发布通知。通过通知给予被申请人抗辩的公平机会,以及通过通知和听证来保证程序公平。但TRO更加紧急,在必要的情形下禁令发出可以不通知被申请人。[4]例外情况规定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b)宣誓书或经核实的诉状中的具体事实清楚表明,在对方当事人有机会提出反对意见之前,申请人将立即遭受不可挽回的侵害、损失或损害;且申请人的律师以书面形式证明已尽力发出通知,并说明无需通知的理由。[5]在未通知情况下发布TRO后,法院有义务尽快安排被告出席听证会。TRO有效期通常为14天,在此期间法院会安排听证会,决定是否延长临时限制令或发布初步禁令。如果TRO没有转化为初步禁令,TRO就会失去效力;如果转化为初步禁令,则意味着进入正式的诉讼阶段,该禁令的效力会一直延续到收到判决时。法院批准初步禁令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审判胜诉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侵权行为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权衡批准初步禁令与否对双方的损害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6]
TRO规制的是电商平台和卖家双方,电商平台收到法院的TRO后,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平台商家,但同时会下架卖家的商品链接以及冻结卖家相关账号,卖家店铺邮箱收到含有全称为“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的邮件,即代表被提起了TRO临时限制令。每份TRO的具体内容还包括签发的具体理由、具体说明条款、详细地陈述被限制或要求的行为(而非引用诉状或其他文件)。[7]此时侵权商品链接可能已断开,账户可能已被冻结。可以看出TRO具有紧急性、临时性和迅速反应的特点。整个程序发展非常迅速,而有的商家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在收到邮件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或者并未意识到自己收到了TRO,错过了最佳答辩和和解时机,如在21天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则使案件走向缺席审判,法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最终判处冻结资金直接划入对方账户并判令被告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在禁令期间账户只是被冻结财产,待判决出来后才会被划走。在此之后原告方会关注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一旦被告名下其他账户有余额,会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全制度。[8]对于知识产权保全,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均有相关规定,2018年最高院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我国的保全制度与美国的临时禁令二者类似却也存在一定差别。保全根据发生在不同阶段具体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保全,从具体内容上看可分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是情况紧急,需要通过保全措施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法院在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时,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9]可见我国诉讼保全启动条件较为严格,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人举证提出较高要求。但是一旦诉前保全获得法院准许,会持续到案件审理结束。
二、如何应对TRO临时限制令
商家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商家对知识产权不重视,经营过程中遭遇“钓鱼购买”或者抱有侥幸心理采取一些轻信能够避免侵权的措施。[10]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先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深入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在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之前,应先积极完善目标国家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提前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采取申请制,企业商家可加大创新投资力度,积极申请国内外商标权和专利权,提前构建属于自己的品牌体系以及技术保护范围。在销售的商品方面,跨境电商平台的卖家应确保货源合法,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所涉及的商品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一旦发生侵权的责任承担。在上架商品前,应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页等位置不包含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并重点关注商标,已发生不少知名品牌启动的批量维权诉讼。在销售过程中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检索,自查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由此确保不上架涉及权属纠纷的产品,并如存在侵权风险,应及时下架相关侵权产品,最大程度避免因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风险。
经营过程中注意定期关注相关邮箱中是否收到涉及TRO内容的邮件。收到TRO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首先应当立即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具体可采取的方式包括立即停售产品、挂假期模式,所有产品库存设为0等,对外第一时间采取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即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扩大侵权范围以及侵权时间;对内需要立刻检查被诉产品是否确实存在侵权。特别是对销售渠道进行自查,包括在Amazon、eBay、AliExpress、Alibaba、Temu、Walmart、Target等跨境电商平台的产品信息,通过与原告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比对分析,确保未出现侵权产品。如确有侵权产品存在,请尽早提取账户资金,及时止损。
无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只要收到TRO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律师将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律师尽早介入诉讼程序,分析侵权可能性,若确存在侵权风险,则积极与提起TRO申请的原告取得联系,探讨可能的侵权解决方案,并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将和解协议提交相关法院,则可申请解除TRO。在TRO解除后,律师积极与相关平台进行沟通,尽快解除账号及资金账户的冻结,同时恢复产品链接。通过协商和解尽快终结诉讼程序,让经营店铺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状态。若无法达成和解,律师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比对分析,并出具详细报告,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将按程序提交应诉文件。并在必要情况下出庭,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抗辩,争取法院不作出侵权判决,并通过法律手段施加压力,寻求谈判优势,一旦获得不侵权的判决,律师将与相关平台沟通,解除账号和资金账号冻结,恢复产品链接。
三、总结和建议
知识产权问题是跨国电商平台卖家不可忽视的内容,而TRO临时限制令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项紧急法律措施。一旦收到TRO,卖家将面临产品链接下架、账户冻结、高额赔偿等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为此,跨境电商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合规意识,从源头把控供货渠道,规范商品上架行为,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排查,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避免被他人抢占先机等。同时,一旦遭遇TRO,也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帮助下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参考:
[1] 中国政府网,43万亿,创历史新高!海关总署最新发布,(2025年1月13日)[2025年05月28日],网址: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6998223.htm
[2]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202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2024年07月31日)[2025年05月28日],网址:
http://www.cnips.org.cn/a18979.html
[3]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5. Injunctions and Restraining Orders.(c) SECURITY. The court may issue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 a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only if the movant gives security in an amount that the court considers proper to pay the costs and damages sustained by any party found to have been wrongfully enjoined or restrained. The United States, its officers, and its agencies are not required to give security.
[4] 曲三强, 耿昊天,对禁令制度之程序倾斜的反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1-11.
[5]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5. Injunctions and Restraining Orders. Injunctions and Restraining Orders(b)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1) Issuing Without Notice. The court may issue a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without written or oral notice to the adverse party or its attorney only if: (A) specific facts in an affidavit or a verified complaint clearly show that immediate and irreparable injury, loss, or damage will result to the movant before the adverse party can be heard in opposition; and (B) the movant’s attorney certifies in writing any efforts made to give notice and the reasons why it should not be required.
[6] Winter v. NRDC, Inc., 555 U.S. 7. A plaintiff seeking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must establish that he is likely to succeed on the merits, that he is likely to suffer irreparable harm in the absence of preliminary relief, that the balance of equities tips in his favor, and that an injunction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7]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5.Injunctions and Restraining Orders.(d) CONTENTS AND SCOPE OF EVERY INJUNCTION AND RESTRAINING ORDER.(1) Contents. Every order granting an injunction and every restraining order must:(A) state the reasons why it issued;(B) state its terms specifically; and(C) describe in reasonable detail—and not by referring to the complaint or other document—the act or acts restrained or required.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哪些因素?,(2024年6月19日),[2025年05月28日],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bUXac-N2pzrPwnlJ80f41w.
[10] 易继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的应对——以中国电商在美被诉为例. 知识产权, 2021(1): 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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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加速的当下,跨境电商已然成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关键途径。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不断攀升,根据海关总署的初步统计,2024...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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