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文

高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公司化律师事务所。

行业领域

高文凭借20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主要行业领域,能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专业团队

高文凝聚了300余名毕业于国内外名校,经验丰富,在各自执业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领军人物。

文化建设

高文始终以“勤勉敬业、优质高效、诚实信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孜孜秉承着“高屋建瓴”、“经纬天地”的执业理念。

新闻资讯
2025年6月12日,高文律师事务所举办第27期仲裁系列沙龙。本期沙龙的主题为贸易战背景下的商机管理与争议解决,亚太法律协会“一带一路”委员会联席主席、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柏林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与大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交流。
文化建设
2025年5月24日上午,高文西安办公室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前往革命先辈习仲勋同志的故里,开展了一次意义深远的实地参观学习活动。
2024.10.12
从《独行月球》案看出海电影的著作权保护
分享:

案件背景


近年来,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国内电影制作水平和市场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国内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中国电影公司开始积极探索海外市场,特别是在亚洲及东南亚地区。东南亚地区拥有大量华人群体,且与中国的文化交流频繁,因此成为中国电影“出海”的重要市场之一。


随着中国电影越来越多地进入东南亚市场,如何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合法、有效地维护电影版权成为中国电影公司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反映了中国电影公司在出海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和市场挑战,尤其是在与海外发行商合作中的版权保护和协议履行问题。


本案涉及中国电影《独行月球》著作权的跨国争议。原告Tiger Pictures Entertainment Ltd 拥有该影片在全球(除中国大陆和韩国外)的独家发行权,双方在新加坡的影片发行谈判中未能达成书面协议,导致争议。被告Encore Films Pte Ltd 在未经正式授权的情况下公映了该影片,原告因此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Originating Claim No 466 of 2022 (Summons No 926 of 2023)

判决日期:2023年5月15日

管辖法院: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法院(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Singapore)

法官:Dedar Singh Gill

原告(反诉被告):Tiger Pictures Entertainment Ltd(中国大陆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Encore Films Pte Ltd(新加坡公司)

涉案影片:《独行月球》《你好,李焕英》

相关法律:新加坡《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2021)

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Toh Jia Yi,Allen & Gledhill LLP

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Wong Siew Hong,Eldan Law LLP


案件概述


原告是负责全球范围内(中国大陆和韩国除外)发行中国电影《独行月球》的公司。2022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该影片在新加坡的发行展开谈判,并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加密的数字影院包和解密密钥,以帮助被告获得影片的上映许可。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发行协议。


尽管如此,被告在2022年9月仍在新加坡公映了该影片,称双方已通过电子通讯达成有效协议。原告认为这些沟通仅为谈判过程,最终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公开传播及复制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


争议焦点


1. 是否达成了有效的发行协议?


原告的主张是,双方之间的所有沟通仅处于谈判阶段,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存在有效的发行协议,被告未经书面授权即开始放映《独行月球》电影。原告还认为,双方的微信和电子邮件交流仅限于合同的初步讨论,并且明确要求在达成正式书面协议前,任何传播或放映行为均属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则认为,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双方已经就《独行月球》的发行达成了协议,并主张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解密密钥,表明同意被告进行影片的放映。被告进一步声称,双方通过这些电子通讯已建立了口头合同,因此影片的上映是合法的。


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指控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放映电影《独行月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行为不仅包括公开传播电影,还涉及制作未经授权的电影副本及将电影的图像和声音传播给公众。原告声称,未经书面协议而进行的这些行为均构成侵权。


被告则反驳称,双方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达成了合法的发行协议,并且此协议已赋予被告在新加坡放映该影片的权利,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 Encore Films的反诉(Counterclaim)主张是否成立?


被告即反诉方Encore Films 提出了两个反诉主张:首先,反诉被告Tiger Pictures先前提出诉讼,要求反诉原告停止放映属于无理威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99条;其次,反诉被告或其关联公司Tiger Hong Kong侵犯了反诉原告作为《你好,李焕英》电影独家被许可方的著作权。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早在2021年就《你好,李焕英》电影的发行存在商业合作,反诉原告声称,反诉被告此前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向第三方授权放映《你好,李焕英》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反诉原告作为独家被许可方的权利。


法院判决


1. 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就电影《独行月球》的发行展开了初步讨论,但未能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法官认为,尽管双方在微信中的沟通可能为进一步谈判铺平了道路,但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因此不能视为已达成正式的合同关系。法院还指出,原告在沟通中明确表达了在签订书面协议前,影片不得公映的立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达成有效的发行协议。


2.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放映《独行月球》,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未经书面协议擅自传播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影片的发行权(Distribution Right)和公开传播权(Communicating to the Public)。法院明确指出,影片的传播和播放必须经过著作权持有人明确的书面授权,任何未获授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3. 关于反诉的裁定


法院驳回了Encore Films的反诉。关于无理威胁的指控,在反诉审理中法院指出,尽管反诉被告提出了停止放映的要求,但反诉原告并未因此改变其行为,也未证明其因此遭受了任何损失,因此该指控不成立。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反诉,法院认为,反诉原告并非《你好,李焕英》的独家被许可方,因此无权提出著作权侵权的主张。


经验启示


1. 合同条款明确性和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本案强调了在跨国知识产权交易中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其中应包含涵盖发行权范围、放映期限、收益分成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即使在谈判过程中通过电子通讯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书面协议仍然是确保法律效力的关键。


2. 简易程序(Simplified Process)的价值


本案适用的新加坡简易程序审理为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个快速、成本效益高的法律途径。这种程序为法律复杂度不高、涉案金额较低的案件提供了更便捷的解决方案,使得类似的著作权纠纷能够更快得到解决。


3. 国际市场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遵循


当一国的著作权法与中国存在一定差异,在被告根据起本国著作权法提出反诉时,原告应认真熟悉条款,根据当地的法律,确保自身的版权得以有效保护。本案也提醒中国企业应借助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复杂的跨国合作中,防止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更多新闻

国内有影响力的优秀律师,提供全方位、多领域、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始终不负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