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保障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使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中东知识产权政策及制度,高文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特推出《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东南亚篇”和“中东篇”两大部分,每部分分别以国别为分类标准,具体介绍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着重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在该国的获取和保护进行详细介绍。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本章将介绍由高文律师事务所顾问杨爽律师撰写的东南亚篇--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总述
老挝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部门之前是老挝总理府直属单位,老挝知识产权局于1991年成立,全称为老挝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老挝知识产权局早期主要从事商标相关工作,2004年成立专利部门。目前,老挝知识产权局负责包括专利、商标等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部门,下设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处,商标处及法制处。目前老挝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两部总理法令及一部知识产权法构成,以对商标和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进行最基本的保护。[1]2011年,国民议会通过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使老挝的知识产权法例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其后,老挝于2013年加入WTO。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综合在一部《知识产权法》中。老挝政府于1995年颁布实施《商标令》。2007年12月24日,老挝国民议会会议(National Assembly Session)通过了第08/NA号《知识产权法》(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2008年4月14日该法生效。2011年12月20日,老挝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正,通过了第01/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
2017年11月25日,老挝国民议会会议以第070/NA号决议通过了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案,2018年5月25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自公布日起15天后,第二次修订的《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取代了2011年的旧法,且一直适用至今。
2019年12月17日,老挝颁布了第2822/MOST号《商标与商号决定》(Decisionon Trademark and Trade Names No.2822/MOST),于2020年2月11日生效,对《知识产权法》第二次修订时涉及的商标注册程序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澄清。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对老挝生效。但第11章《知识产权》的附件一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安排了10年或15年的“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涉及第11章的多个条款。因此,老挝可将实施这些条款规定的时间相应推迟至10年或15年期满。截至目前,老挝尚未对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作出修订,以符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相关要求。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老挝现行《知识产权法(修订)》并非是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条文的简单堆叠。该法第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工业产权、新植物品种、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第9条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小专利(petty patents),即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外观设计、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一些具有共性的工业产权,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其进行了统一规定,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和商业秘密均纳入第三编,对部分相同主题的内容集中统一规定,如专利和商标均采取先申请原则,故只在同一条款中予以规定。[2]
不正当竞争作为广义的知识产权法范畴,在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中也得以体现。该法第六编为“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界定了任何违反工业或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都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1.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来源或生产者、制造商或商人的身份。
2.以任何方式造成与竞争对手的机构、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相混淆的所有行为。
3.具有诋毁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性质的虚假指控。
4.使用指示或指控,而这种使用可能会在货物的性质、制造过程、特点、对其目的的适用性或数量方面误导公众。[3]
近年来,我国和老挝经贸关系发展顺利,双边经贸合作不断深化,目前我国是老挝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国。2022年双边贸易额56.8亿美元,其中我国向老挝出口23.4亿美元,同比增长40.9%,进口33.4亿美元,同比增长24.9%。我国主要从老挝进口铜、木材、农产品等,主要出口汽车、摩托车、纺织品、钢材、电线电缆、通信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等。2023年1至11月,双边贸易额62.4亿美元、同比增长25.6%,其中我国向老挝出口28.84亿美元、同比增长42.6%,进口33.56亿美元、同比增长14%。[4]
我国政府与老挝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不断深化。2018年4月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老挝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科技部副部长洪潘•因塔拉在老挝万象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科技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该谅解备忘录,老挝将对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结果予以认可。此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也标志着近年来中老双方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审查员培训合作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积极成果。[5]
备忘录签署以来,各方持续关注,期待“推进专利授权合作”相关安排正式落地启动。2019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07号公告,正式宣布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自即日起可在合作框架下为其在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提交的老挝相关专利申请提出加快专利决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科技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与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关于推进老挝相关专利申请授权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老挝科技部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审查结果予以认可,双方将开展针对老挝相关专利申请的“推进专利授权合作”。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可在此合作框架下为其在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提交的老挝相关专利申请提出加快专利决定请求。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将应申请人提出的加快专利决定请求,基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并根据老挝国家专利法,为其向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提交的一件或多件相关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中老“推进专利授权合作”自2019年4月29日起正式启动相关受理工作,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可根据后附《关于推进老挝相关专利申请授权合作项下提交加快专利决定请求的程序性指南》有关规定,并通过经认证的老挝专利代理机构,为其在老挝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提出加快专利决定请求。[6]
参考:
[1] Vilaphon Keohavong(韦林朋):《老挝专利侵权赔偿问题研究》,中原工学院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2] 张杨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立法综述》,载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网站,https://cn.ccpit-patent.com.cn/news/Intellectual/other/2022/1213/5518.html。
[3] 《老挝知识产权的类型、定义及保护期限》,载微信公众号“老挝投资”,2021年3月17日。
[4] 《中国同老挝的关系》,载外交部网站,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644/sbgx_67664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gov.cn/xinwen/2018-04/05/content_5280070.htm,2024年4月14日访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1/content_5442889.htm,2024年4月1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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