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保障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使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中东知识产权政策及制度,高文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特推出《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东南亚篇”和“中东篇”两大部分,每部分分别以国别为分类标准,具体介绍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着重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在该国的获取和保护进行详细介绍。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本章将介绍由高文律师撰写的中东篇--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在阿联酋的获取和保护。
四、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获权
阿联酋的著作权保护受第38/2021号联邦法令管辖,该法令保护以任何形式、表达、意义或目的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任何创新作品。该法规定阿联酋经济部下属的版权司为负责版权注册的中央机关。
阿联酋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指创作作品的人,或作品上提及其姓名的人,或者如果作品在出版时被归属于他,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该作品的作者。凡发表匿名或假名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发表作品,只要作者的真实身份没有疑问,也应被视为作者;否则,作品的出版者或制作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作者的真实身份得到承认之前,均应被视为代表作者行使其权利。同时规定保护范围涉及:以文字、声音、图画、摄影等进行表达的艺术作品,如书籍、演讲、戏剧、音乐作品、电影、翻译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阿联酋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如果需要寻求政府保护本人的著作权,则需要在国家经济部登记作品样本。登记材料包括:(1)经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2)3份作品样本;(3)作品说明书。登记时间一般为2周到1个月。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的一生及去世后的50年。
阿联酋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可依据《伯尔尼公约》在公约国内获得保护。
2.保护
(1)侵权行为
阿联酋的版权所有者对其作品享有经济和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赋予作者控制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首次出版、所有权主张、禁止更改以及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精神权利确保作者被承认为创作者,并授予反对任何可能损害其声誉的歪曲或修改的权利。阿联酋的新版权法规定了如下侵权行为:
①侵犯作者或邻接权持有人的精神或经济权利之一,包括公开本法令规定的保护范围所涵盖的任何作品、表演、录音或广播节目,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网络或其他手段或设备。或者以任何方式出售、出租或流通受本法令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广播作品、录音制品或广播作品。
②为销售、出租或流通目的非法制造或进口任何假冒作品或其复制品,任何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欺诈保护或作者或邻接权持有人用于传输、流通、规范或管理此类权利的技术,或保持复制品的特定纯度标准的任何设备、设备、装置或材料;或者非法破坏或损害任何技术旨在规范和管理本法令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或电子数据。或者在计算机中下载或存储计算机程序或其应用程序或数据库的任何副本,而未获得作者或其权利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的许可。
③未经作者或其继承人事先许可而使用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智能应用程序或数据库的。
(2)保护路径
阿联酋新版权法对侵犯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或经济权利实施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具体包括刑罚及民事赔偿。
“第39条规定,1.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任何更严重的刑罚下,应对以下者处以不少于2个月的监禁和不少于10,000迪拉姆且不多于10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以这两种刑罚中的任何一种处以:未经作者或邻接权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的书面许可,实施以下任何行为:a.侵犯作者或邻接权持有人的精神或经济权利之一,包括公开本法令规定的保护范围所涵盖的任何作品、表演、录音或广播节目,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网络或其他手段或设备。b.以任何方式出售、出租或流通受本法令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广播作品、录音制品或广播作品,刑罚应乘以犯罪标的物、表演、节目或录音制品的多重性。2.如果累犯,应受到不少6个月的监禁,并处于不少于100,000迪拉姆,但不多于500,000迪拉姆的罚款。”
“第40条规定,1.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更严重刑罚的情况下,对犯有下列任何行为者,应处以不少于6个月的监禁和不少于100,000迪拉姆且不超过70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这两种刑罚中的任何一种:a.为销售、出租或流通目的非法制造或进口任何假冒作品或其复制品,任何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欺诈保护或作者或邻接权持有人用于传输、流通、规范或管理此类权利的技术,或保持复制品的特定纯度标准的任何设备、设备、装置或材料;b.非法破坏或损害任何技术旨在规范和管理本法令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或电子数据。c.在计算机中下载或存储计算机程序或其应用程序或数据库的任何副本,而未获得作者或其权利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的许可。2.如果累犯,处以不少于9个月的监禁,并且罚款不少于500,000迪拉姆,但不多于1,000,000迪拉姆。”
“第41条规定,未经作者或其继承人事先许可而使用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智能应用程序或数据库的,应处以不少于30,000迪拉姆且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款。累犯的,处以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款,不超过1,000,000迪拉姆的罚款。如果犯罪是以法人或商业或专业机构的名义或账户实施的,法院可以下令关闭该犯罪,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42条规定,在不影响本法令第(39)、(40)和(41)条规定的处罚的情况下,法院应下令没收和销毁伪造的复制件、犯罪标的物或复制品,并没收用于犯罪且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设备和装置,并可下令关闭发生假冒行为的场所,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在一份或多份日报上刊登定罪判决摘要,费用由罪犯承担。”
“第43条规定,作者或者权利人有权按照一般规则要求赔偿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受到侵犯。”
(二)植物新品种
阿联酋有单独的植物新品种法,旨在规范与新植物物种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1.获权
(1)权利证书
根据阿联酋法律规定,保护植物新物种和植物发明人权利的方式为植物新物种保护登记簿。采用自愿登记来获得权利保护。
(2)权利主体
根据阿联酋植物新品种法第10条规定,有权登记该物种注册的人包括:1.植物发明人或被转让物种权利的人;2.所有为其发明作出贡献的人,只要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只要在它们之间进行了同等的注册,除非另有约定;3.第一个提交登记该物种请求的植物发明人;4.职工根据公司合同发明物种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该职工有权利作为物种发明的权利人。
(3)管辖机关
根据阿联酋植物新品种法第4条规定,阿联酋环境和水利部为植物新品种登记的主管机关,环境和水利部部长应指定注册机构对登记簿进行监督,并执行本法规定的管辖权,主要是:1.在对申请人所附文件进行核实后,受理申请;2.监督对物种的审查,以核实其是否满足了创新性、特异性、一致性与稳定性的要求,并确定了发明方法及估计健康和环境风险;3.保存与植物新物种及其名称有关的登记簿和所有数据,以及植物发明者证书持有者的姓名;4.与国际,地区和当地当事方进行协调,确保其工作与注册机构的工作一致;5.部长委托的与注册机构目标相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4)优先权
在阿联酋,在另一国家提交保护申请的植物发明人有权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以申请保护,该期限应自该另一国提交首次请求之日起计算。请求优先权保护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权利要求:首次请求书的真实副本;证明首次请求所涉物种是优先权利要求的物种的样品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应被视为在另一国提交申请的同一日期。
(5)申请的审查
阿联酋植物新品种法第23条规定,在登记员的监督下,应根据以下方法之一的结果,对物种进行检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a.由国内外的技术方进行的生长试验、种植试验或任何其他有用的试验或检查,这些试验或检查应在符合国家环境条件的环境条件下进行;b.由注册机构或通过其委托的任何一方进行的测试和检验,费用由植物发明者承担。
植物发明人权利的授予和驳回。阿联酋植物新品种法第24条规定,如果品种符合保护条件,注册机构必须作出授予植物发明人权利的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建议的名称不能注册,注册机构必须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另一个名称,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6)撤销名称
阿联酋植物新品种法第2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在下列情况下注销任何注册物种的名称:a.如果该名称看起来违反了关于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规定;b.他人可能持有该名称的权利时,植物发明人有权同意注销;c.由于终局裁决而被禁止使用该物种的名称。如果被注销,登记机构必须给予植物发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名称的权利。
(7)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从“官方公报”中公布请求之日起,植物发明家应获得临时保护,直至作出关于发明人权利的决定发布之日。在此期间,他可以使用被临时保护的物种相关权利,若遇权利侵害的,可以采取必要的程序来证明对这些物种的任何侵犯。
(8)保护期
受保护物种的保护期为:农作物20年,灌木和珍稀植物25年。保护期的计算应从授予植物发明权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权利持有人应在保护期内每年的前30天内缴纳年费,否则权利将被撤销。
2.保护
(1)异议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在植物品种于官方公告公布之日起反对授予植物发明人权利:1.将植物发明权授予植物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该权利已转让。2.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该物种不属于新物种或特殊物种。3.该物种不具有同一性或稳定性。
(2)侵权
阿联酋植物品种保护法第33条专门规定了“刑事责任”。(1)凡违反本合同第15条和第17条的规定,或非法侵占植物的权利者,将被判处2个月以上监禁,或处以至少10,000迪拉姆和至多25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者两种处罚并罚。在累犯案件中,制裁应增加一倍。凡违反本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者,应处以至少10,000至250,000迪拉姆的罚款。(2)法院可裁定没收或销毁这些材料,费用由罪犯承担,或将其移交给可能处理这些材料或从中获益的公共群体。如果犯罪是以法人或商业或专业机构的名义或为其账户实施的,法院可下令将其关闭不超过6个月。定罪判决的摘要应在一份或多份日报上公布,费用由罪犯承担。
其他。即发生侵权事由的话,权利人可以向相应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并且同样有海关保护,具体流程详见上文关于阿联酋商标相关信息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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