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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4日上午,高文西安办公室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前往革命先辈习仲勋同志的故里,开展了一次意义深远的实地参观学习活动。
2025.07.28
从张碧晨、汪苏泷“原唱”争议看法律视角下歌曲的“原创”与“原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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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唱”之争的来龙去脉


2015年6月15日,由张碧晨演唱的女声版本《年轮》作为电视剧《花千骨》插曲上线;

2015年6月30日,汪苏泷演唱的男声版本以单曲形式上架音乐平台;

2015年7月16日,两个版本的《年轮》共同被收录至《花千骨电视剧原声带》专辑;

2021年1月27日,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在抖音评论区发表言论称“张碧晨是唯一原唱”,并拒绝标注汪苏泷的创作身份(如称:“我发一百遍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




2025年7月,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前述言论被翻出,引发汪苏泷粉丝不满;

2025年7月23日,QQ音乐短暂移除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识(后恢复);

2025年7月25日00:05,汪苏泷方发布声明回收歌曲《年轮》授权;




2025年7月25日02:16,张碧晨方发布声明,坚称张碧晨为“唯一原唱”;




2025年7月25日03:35,李思睿(汪苏泷所属北京大象无形音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发文表示《年轮》立项时即规划男女双版本同时存在;




2025年7月25日18:54,张碧晨方再次发文回应,称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但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2025年7月25日22:05,汪苏泷方发文希望纷扰止于今夜。




二、法律视角下的“原创”与“原唱”


1、什么是歌曲的“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歌曲的原创者通常是指独立创作歌曲的词曲作者。他们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可以自行表演(演唱)、授权他人表演(演唱)作品以及决定作品使用方式(如发行版本、授权范围)。


2、什么是歌曲的“原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对“原唱”作出任何定义,“原唱”属于基于行业惯例所产生的行业概念,非法律概念。如果表演者将一首歌曲通过唱片发行、现场表演等渠道向公众传播首次演唱版本,并且该版本具有独创性,在此情况下可认定为表演者为该版本歌曲的“原唱”。


3、“原唱”可以有多个吗?


法律并不禁止“多个原唱”的存在,OST(Original Soundtrack,意为“影视原声带”,特指为电影、电视剧、游戏等视听作品专门创作或收录的音乐合集)中常常存在“多原唱”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要各自的版本都是“首次公开发行”,比如分属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版本,而且发布时间都早于其他演绎者,那么就可能存在“双原唱”或“多原唱”的情况。


举个例子,同一首歌可能会有男声版和女声版,如果这两个版本是先后首发的,而且都没有其他版本比它们更早发布,那么这两个版本的演唱者都可能被认定为各自版本的原唱。所以,在《年轮》的争议中,张碧晨和汪苏泷都可以被视为原唱,因为他们的版本都是首次公开发行。


4、“原唱”享有什么权利?


从著作权法来看,“原唱”属于表演者,其对应的权利被称为表演者权,需要注意的是,“原唱”在著作权法中并不会享受特殊保护,每位取得合法授权的表演者其表演者权在著作权法中是平等的。


三、“原创”著作权与“原唱”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


1、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表演者权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是什么关系?


表演者权是基于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表演者演绎作品后产生的权利,故表演者权实际上是由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属于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4、“原创”是否可以收回对“原唱”的授权?


在著作权仍由“原创”享有的情况下,“原创”可以决定作品使用方式,例如授权他人演唱或收回对他人的授权。但这并不意味“原创”可任意回收授权,如在授权协议中明确了授权期限,提前回收授权可能触发违约条款,实践中还是需要结合授权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


四、理性看待“原唱”,尊重权利边界


“原唱”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实践中基于行业惯例所产生的行业概念。张碧晨与汪苏泷演唱的《年轮》不同版本,均为官方规划内的首次公开演绎,前者作为电视剧插曲先发,后者作为独立版本同步收录于原声带,两者在法律层面与行业逻辑上并无冲突。


从法律视角看,词曲作者(如汪苏泷)作为“原创”,享有著作权,可以决定作品的授权方式、版本规划等,表演者(如张碧晨)的表演者权本质上来源于“原创”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不能凌驾于“原创”的权利之上。听众既不必因偏爱某一版本而否定另一版本的合法性,更不能忽视“原创”对作品的根本贡献——毕竟,没有“原创”的创作,便无“原唱”的演绎。


音乐的生命力在于多元表达,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本就是艺术多样性的体现。理性看待“原唱”争议,让“原创”的劳动得到珍视,让“原唱”的付出获得认可,让音乐在清晰的权利边界与包容的艺术氛围中更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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