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唱”之争的来龙去脉
2015年6月15日,由张碧晨演唱的女声版本《年轮》作为电视剧《花千骨》插曲上线;
2015年6月30日,汪苏泷演唱的男声版本以单曲形式上架音乐平台;
2015年7月16日,两个版本的《年轮》共同被收录至《花千骨电视剧原声带》专辑;
2021年1月27日,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在抖音评论区发表言论称“张碧晨是唯一原唱”,并拒绝标注汪苏泷的创作身份(如称:“我发一百遍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
2025年7月,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前述言论被翻出,引发汪苏泷粉丝不满;
2025年7月23日,QQ音乐短暂移除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识(后恢复);
2025年7月25日00:05,汪苏泷方发布声明回收歌曲《年轮》授权;
2025年7月25日02:16,张碧晨方发布声明,坚称张碧晨为“唯一原唱”;
2025年7月25日03:35,李思睿(汪苏泷所属北京大象无形音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发文表示《年轮》立项时即规划男女双版本同时存在;
2025年7月25日18:54,张碧晨方再次发文回应,称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但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2025年7月25日22:05,汪苏泷方发文希望纷扰止于今夜。
二、法律视角下的“原创”与“原唱”
1、什么是歌曲的“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歌曲的原创者通常是指独立创作歌曲的词曲作者。他们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可以自行表演(演唱)、授权他人表演(演唱)作品以及决定作品使用方式(如发行版本、授权范围)。
2、什么是歌曲的“原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对“原唱”作出任何定义,“原唱”属于基于行业惯例所产生的行业概念,非法律概念。如果表演者将一首歌曲通过唱片发行、现场表演等渠道向公众传播首次演唱版本,并且该版本具有独创性,在此情况下可认定为表演者为该版本歌曲的“原唱”。
3、“原唱”可以有多个吗?
法律并不禁止“多个原唱”的存在,OST(Original Soundtrack,意为“影视原声带”,特指为电影、电视剧、游戏等视听作品专门创作或收录的音乐合集)中常常存在“多原唱”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要各自的版本都是“首次公开发行”,比如分属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版本,而且发布时间都早于其他演绎者,那么就可能存在“双原唱”或“多原唱”的情况。
举个例子,同一首歌可能会有男声版和女声版,如果这两个版本是先后首发的,而且都没有其他版本比它们更早发布,那么这两个版本的演唱者都可能被认定为各自版本的原唱。所以,在《年轮》的争议中,张碧晨和汪苏泷都可以被视为原唱,因为他们的版本都是首次公开发行。
4、“原唱”享有什么权利?
从著作权法来看,“原唱”属于表演者,其对应的权利被称为表演者权,需要注意的是,“原唱”在著作权法中并不会享受特殊保护,每位取得合法授权的表演者其表演者权在著作权法中是平等的。
三、“原创”著作权与“原唱”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
1、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表演者权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是什么关系?
表演者权是基于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表演者演绎作品后产生的权利,故表演者权实际上是由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属于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4、“原创”是否可以收回对“原唱”的授权?
在著作权仍由“原创”享有的情况下,“原创”可以决定作品使用方式,例如授权他人演唱或收回对他人的授权。但这并不意味“原创”可任意回收授权,如在授权协议中明确了授权期限,提前回收授权可能触发违约条款,实践中还是需要结合授权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
四、理性看待“原唱”,尊重权利边界
“原唱”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实践中基于行业惯例所产生的行业概念。张碧晨与汪苏泷演唱的《年轮》不同版本,均为官方规划内的首次公开演绎,前者作为电视剧插曲先发,后者作为独立版本同步收录于原声带,两者在法律层面与行业逻辑上并无冲突。
从法律视角看,词曲作者(如汪苏泷)作为“原创”,享有著作权,可以决定作品的授权方式、版本规划等,表演者(如张碧晨)的表演者权本质上来源于“原创”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不能凌驾于“原创”的权利之上。听众既不必因偏爱某一版本而否定另一版本的合法性,更不能忽视“原创”对作品的根本贡献——毕竟,没有“原创”的创作,便无“原唱”的演绎。
音乐的生命力在于多元表达,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本就是艺术多样性的体现。理性看待“原唱”争议,让“原创”的劳动得到珍视,让“原唱”的付出获得认可,让音乐在清晰的权利边界与包容的艺术氛围中更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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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唱”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实践中基于行业惯例所产生的行业概念。张碧晨与汪苏泷演唱的《年轮》不同版本,均为官方规划内的首次公开演绎,前者作...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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