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文律师事务所陶陶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案件历时三年后,终收获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判决书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已离开涉案公司多年,时任公司电石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项目用地的建设工作。该案系单位犯罪,当事人以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历时三年,自2022年至2025年,当事人先后被县、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则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陶陶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有效辩护
根据在案证据,辩护人及其当事人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涉案行为同时存在客观违法阻却性事由和主观责任阻却性事由,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出罪。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经审批,先行用地的合法性。辩护人认为,涉案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机械司法的结果,应该将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备处罚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行为予以出罪,方可彰显现代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性。根据法律规定,从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时,形式上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通过仔细阅卷后发现,本案行为人或者涉案公司占用的土地本质上大部分即属于规划建设用地而非农用地,而且在政府允许“先建后批”的前提下,行为人不具备违法认识可能性更缺乏犯罪故意。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公司使用土地行为合法性的省、市、县政府文件;并以电话、面谈、书面的方式向承办检察官、法官表达辩护意见:多份各级政府文件足以证明,公司通过用地预审后,先行用地的行为是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敦促、指导下完成的。涉案行为基于政府授权或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应依据被害人承诺行为阻却客观违法性的基本刑法原理,公司及时任项目负责人基于正当业务所实施的行为因自然资源管理人(各级政府)的许可、同意以及共同参与,从而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此外,辩护人在庭审中特别强调,公司在庭审前就已取得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公司涉案的土地、公诉机关指控的已破坏且不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均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内,目前正在等待挂牌出让。在庭审后不久,涉案土地便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确定为工业用地,涉案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小。该辩护意见亦在判决书中予以采纳。
办案小结
刑事辩护是一门取舍的艺术。作为刑事律师,不仅要运用好事实和法律的有机结合,更要具备洞察时局、可攻可防、随时调整战术的能力。同时,案外因素、专案专办、社会效应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案件结果。据最新数据统计,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3%。刑辩律师基于案件事实对无罪辩护的坚持,不是对那微小概率的极限纠缠,而是对职业底线的守护---必须依法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生命自由。
未来,高文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业务,为深陷囹圄的当事人及家属带去一份安稳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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