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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从十年半到免刑--刘某某诈骗案二审及再审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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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一次艰难的逆转


2018年,我接受委托担任刘某某诈骗案的二审辩护人。彼时,刘某某已被一审法院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这是一起看似“铁案如山”的案件,似乎也无明显错误。在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特别巨大”与免予刑事处罚之间,几乎存在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而本案,或可称得上那道鸿沟之上唯一的例外。据我和办案人员交流了解: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中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先例可循。


然而,这起案件与典型的诈骗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刘某某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其企业雇佣200余名农民工,他们均来自贫困县;涉案资金用于企业经营,而非个人挥霍;被害人与刘某某曾是恋人关系;二审期间,刘某某亲属表示愿意全额退赔并支付利息作为补偿金。这些情节,在一审中并未得到充分重视。


那么,本案的突破口不在于否定诈骗罪的构成,而在于论证:即使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综合全部情节后,仍可能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从而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免刑条件,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抗诉:一场关于“数额与情节”的法理交锋


然而,挑战并未结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数额特别巨大,不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交锋,也是我投入精力最多的阶段。


(一)抗诉的核心争议


检察院的论点简洁而有力: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犯罪情节轻微”存在逻辑矛盾,二者不能共存。在检察院看来,数额本身就是情节的核心指标,数额特别巨大就意味着情节不可能轻微。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已构成本案最大的法律障碍。


(二)我的应对思路


在再审阶段,我的辩护不再需要重复二审的全部论证,而是聚焦于一个核心命题:“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轻微”是否真的不可兼容?


我从三个层面展开回应:


第一,刑法第三十七条没有排除“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


法律条文未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免刑。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列举了多种可从宽处理的情形,第四条专门规定诈骗近亲属财物可从宽处理。这说明,即使在数额巨大的案件中,特殊情节也可以突破数额的限制——法律体系本身就为“数额大但情节轻”留下了制度空间。


第二,“情节”是一个综合评价概念,数额只是其中一维。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犯罪情节轻微”,从来不是一个纯数额概念。法益是否修复、被害人是否谅解、行为人是否悔罪、犯罪动机如何、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判刑是否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副作用——这些都是“情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当这些维度均指向从宽时,数额的权重应当相应降低。


在本案中:法益已通过全额退赔+额外补偿得到实质修复;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同意免刑;资金用于企业经营而非挥霍;行为动机系企业遭遇经营困境;行为人与被害人曾存在恋爱关系;判刑将导致企业倒闭、两百余名农民工失业。这些情节叠加在一起,足以抵消数额的严重性。


第三,司法政策要求综合考量,反对机械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因经营困境引发的犯罪应注重司法挽救功能。在“六稳六保”的政策背景下,避免因企业家个人犯罪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是司法机关应当考量的重要社会效果。如果仅因数额特别巨大就机械适用十年以上刑期,无视法益已修复、被害人已谅解、社会效果严重负面的事实,那恰恰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再审的最终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免刑判决。


裁定书明确指出:“二审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兼顾本案具体情节所作的判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意见正确。”


这段表述的核心价值在于:高院明确认可了“综合情节评价”的裁判逻辑——数额不是唯一标准,法院有权在综合考量全部情节后,即使面对数额特别巨大,仍可认定“情节轻微”。


关于本案的几点深层思考


案件尘埃落定后,我一直在思考:这个案件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它不仅仅是刘某某个人的幸运,更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多个侧面。


(一)关于检察院抗诉与监督权:公信的“安全阀”


有人问我:“检察院抗诉被驳回了,你作为辩护人有什么感想?”


监督权是司法公正的“安全阀”。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对裁判结论的“再检验”。本案中,检察院正是基于对“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轻微”是否相容的法律疑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虽然抗诉意见未被采纳,但这一过程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只有经得起反复检验的判决,才有真正的公信力。


试想,如果检察院对“从十年半到免刑”的重大改判视而不见,公众会不会质疑其中有“猫腻”?恰恰是检察院的依法抗诉,以及高院的实质审理与驳回裁定,共同完成了对这份免刑判决的“双重验证”:这份判决不是任何人“打招呼”的结果,而是经得起法律推敲的公正裁判。


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转,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作为辩护人,我尊重并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正是这种良性互动,让终审裁判更具分量。


(二)关于法院裁判权:担当与理性


从一审十年半到二审免刑,再到高院驳回抗诉,两级法院展现了令人敬佩的司法担当。


必须承认,对于一名法官而言,将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改判为免刑,是需要勇气的。这不仅意味着要面对可能的抗诉、改判甚至错案追究的压力,还要承受来自各方的质疑。然而,二审法院顶住了压力,没有机械套用法条,而是综合考量了犯罪情节、补救行为和社会效果,作出了一个“不寻常”,但“正当”的判决。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高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审查,并未因“数额特别巨大”而回避免刑的适用,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立足本案具体情节,最终审慎作出驳回抗诉的裁定。裁定书中“同时兼顾本案具体情节”的表述,正是裁判权审慎、理性行使的生动注脚。


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并非抽象原则,而是坚守法治精神、严格适用法律的具体实践。本案中,两级法院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


(三)一份判决的善意,可以走多远?


如果只看冰冷的数额,十年半似乎“理所应当”。但当看到生产线上的工人们时,答案变得清晰起来。她们大部分是贫困县的留守妇女,每月的收入足以支撑一个家庭的日常开支,同时兼顾照料老人和孩子。如果企业因刘某某被判实刑而倒闭,这两百多个家庭将何去何从?


保住一个企业家,就是保住两百多个农民工家庭。然而,这份判决的善意,并没有止步于此。


刘某某在再审取保候审期间给我打来电话:“企业暑假招录了二三十名高考贫困生,都是已经考上大学的学子,让他们在入学前靠自己的劳动挣得一份学费。


那一刻,我忽然明白了:我们在法庭上反复论证的“社会效果”,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不是一份政策文件,更不是辩护词里空洞的排比句。它是两百多个家庭餐桌上的饭菜,是孩子们书包里的课本,是那些原本可能为学费发愁的少年,如今用汗水浇灌自己的未来。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修复。 惩罚一个人很容易,但修复被惩罚者及其关联的无辜者的生活,却很难。而这份免刑判决,不仅修复了一个企业家的命运,更修复了两百多个家庭的生计,还在一群孩子的生命里种下了希望。


刑罚谦抑原则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恰恰在于:能不判刑就不判刑,能少判刑就少判刑,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厂子、失业一批人”的悲剧发生。而当我们足够幸运时,这份善意还会像涟漪一样扩散开去,抵达我们最初无法想象的远方。


结语:理性与慈悲共同托举


刘某某案已经尘埃落定。回顾整个辩护历程,从二审的论证到再审的法理交锋,每一个阶段都让我对刑事辩护有了更深的理解。


刑事辩护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让司法机关看到每一个案件背后的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情。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司法不是机械的适用。在每一个案件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将那些可能被忽略的“具体情节”呈现给法庭,让裁判更加接近实质正义。


同时,我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离不开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法院的独立审判、辩护人的尽职履责三者的良性互动。 检察院抗诉被驳回,正是权力制约机制有效运转的证明;法院顶住压力作出独立裁判,体现了裁判权的担当与理性;免刑后企业存续、工人就业、贫困学子得以靠劳动挣得学费,不是“侥幸”,而是刑罚谦抑原则社会价值的彰显。


作为一名法律人,最深的感触或许是:在冰冷的司法程序里,每一个带着温度的个体故事,都在提醒我们:法律的意义终要回归“人”的价值,而这份价值,需要理性与慈悲共同托举。


理性,让我们不偏不倚、依法裁判;慈悲,让我们看见数字背后的人、看见判决之外的命运。当二者同在,法律便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成为有温度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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