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应国际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保护创新主体对产品局部所做的创新设计,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我国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为此,今年2月笔者曾撰文介绍了我国局部外观设计的含义、优点和申请要点(局部外观设计带来了哪些影响?)。但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局部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如何对比仍有待探索。因此,结合最近审结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案件,笔者尝试提出一些理解和思考。
▲争议专利
▲现有设计
上图是争议专利,属于局部外观设计。这件专利名为“手机保护壳的摄像头窗口”,它通过虚线表明不需要保护的手机保护壳和按键缺口部分,以及通过实线表明需要保护的摄像头窗口,这个窗口特别包含五个大小不一的圆角矩形框。右图是现有设计,属于整体外观设计。这件专利名为“手机保护壳”,通过实线完整表明了需要保护的手机保护壳整体。
外观设计对比的基本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中,“整体”是指对比客体应当涉及外观设计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而非某些特定部分设计特征;“综合”是指对比主体应当考虑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包含设计空间、局部细微差别和功能性设计特征等。因此,本案难点在于,(1)如何整体观察手机保护壳中的摄像头窗口;(2)如何综合判断争议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差别,例如圆角矩形框的高低和粗细。
对于第(1)个难点,笔者检索并参考了很多国外案例。例如,日本《意匠法》中明确关注外观设计产品中局部设计特征的位置、大小和功能用途。也就是说,局部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不局限于局部设计特征本身,更要包括局部设计特征与外观设计产品的关联性。回到本案的争议专利与现有设计,笔者归纳了如下三个整体观察要点:①摄像头窗口在手机保护壳中的相对位置相同;②摄像头窗口与手机保护壳的相对大小一致;③摄像头窗口可以从手机保护壳分离并独立实现功能。
对于第(2)个难点,笔者提出一种“双保险”策略。一方面,通过说明摄像头窗口的设计空间较大,从而证明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来说,手机保护壳中的摄像头窗口可以设计成全包式或半包式;进而对于全包式而言,包裹的凸台可以设置一层或多层,凸台内可以设置下凹平面,凸台外侧棱可以改变粗细和斜度。也就是说,争议专利中的摄像头窗口可以随意设计为多种样式,设计空间较大,因此圆角矩形框的高低和粗细等细微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说明摄像头窗口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从而进一步证明局部细微差别对局部视觉效果影响有限。具体来说,凸台层数对应于手机保护壳的脱模倒角,凸台高度用于匹配特定型号的手机摄像头。也就是说,圆角矩形框的高低和粗细等局部细微区别是用于实现特定功能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对局部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随着合议组接受上述观点理由并宣告争议专利的无效,局部外观设计无效中的对比要点也获得明确。
律师点评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以“短平快”著称:取证简单、对比清晰。本次改法不仅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又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至15年,这将“如虎添翼”,极大提高外观设计的保护权能。
对于专利申请人,为了降低局部外观设计的无效风险,在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丰富局部设计特征的变化,避免其成为原始整体外观设计的简单变形。
对于无效请求人,为了提高局部外观设计的无效概率,设计空间、局部细微差别和功能性设计特征等无效理由将变得更加有效。
此外,本案还值得思考的是,假设作为现有设计的不是整体外观设计,而也是局部外观设计,这些对比要点还有哪些变化?虽然当前没有实际案例进行验证,但是可以省略的是上述第③个对比要点,即局部设计特征能否从外观设计产品分离并独立实现功能。其原因是,作为现有设计的局部外观设计本身就足以证明局部设计特征能够从外观设计产品进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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