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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劳动关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条款的约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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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现代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劳动关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条款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职务发明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员工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权益,也影响着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本文将简要梳理劳动关系中职务发明条款的约定方式,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作出合理、公平的职务发明约定提供指引,以期更好地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一、职务发明的法律定义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发明包括两类:(一)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上两类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单位,申请获批后,单位为专利权人。而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上诉人郑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从案件的证据、事实出发,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综合分析,涉案专利的研发既不属于宋某某的本职工作,也不属于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给宋某某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同时也不属于主要利用郑州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因此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仅存在一般合作关系,且单位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则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上诉人无锡某公司、白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根据约定,白某某与江苏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结合双方的实际行为,亦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已变更为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因此,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前述第三种情况中,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即便该发明创造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上诉人广州某公司、杨某、赖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深圳某公司员工杨某、赖某某在离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且该专利与两人在深圳某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即使涉案专利由广州某公司组织研发或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亦不能因此认定涉案专利归属于广州某公司。


此外,单位与发明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二、实务中涉职务发明创造的常见纠纷类型


在实务中,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职务发明归属纠纷


员工与单位之间对发明创造的归属产生争议,通常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职务发明的归属条款约定不明或存在歧义,导致双方对发明创造的产权归属存在不同的理解。


2.报酬和奖励纠纷


员工认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给予合理的报酬和奖励,或者对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存在异议,进而引发纠纷。


3.署名权纠纷


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中未能获得应有的署名,或者单位侵犯了发明人的署名权,导致发明人提出异议,要求单位给予署名权或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4.保密义务违约纠纷


员工在职或离职后未遵守保密义务,导致职务发明信息泄露,给单位造成损失,从而引发保密义务违约纠纷。


5.发明创造的使用和实施纠纷


单位在专利申请后对职务发明的使用和实施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涉及发明人能否参与实施以及如何分配收益等方面,容易引发纠纷。


6.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涉及发明创造的劳动关系性质不明确时,单位和发明人之间可能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符合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产生争议。


三、劳动关系中职务发明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保密协议、职务发明协议等文件对职务发明的权利人、报酬和奖励方式、运用和实施、保密和保护等内容进行系统化的规范。职务发明条款建议明确以下内容:


1.职务发明的定义与范围


明确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专利权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单位在申请被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人。应依法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同时,也可以对“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


3.署名权


应保障职务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以及各类相关文件中的署名权,这是发明人的精神权利,受法律保护。


4.奖励和报酬


明确奖励和报酬,是发明人的物质性权利,也是保证发明人与单位利益平衡的关键。在奖励和报酬的数额上,应遵循“约定为先,法定为辅”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奖酬的数额,奖励和报酬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按照专利实施后的利润或转让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位可以根据发明取得的经济效益、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等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具体报酬标准、程序及支付方式由甲方规章制度或双方另行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标准。具体而言,对于奖励的数额,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不低于4000元,一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1500元;对于报酬,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方式则依据实施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5.奖励和报酬的程序保障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包括具体标准、程序及支付方式,确保发明人与单位进行充分协商的权利,兼顾双方利益,实现共赢。


6.职务发明的报告与审核


员工完成职务发明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职务发明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决定。单位应明确员工报告职务发明的义务以及单位的审核和决定程序。


7.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


可以约定发明人参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的具体方案。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在约定时不仅可以针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归属进行规定,还可以就与权利相关的其他内容作出补充说明,比如专利权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


8.职务发明的保密与保护


单位应对职务发明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给第三方。应明确员工对职务发明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结语


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务发明条款的约定,对于平衡企业和员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和员工都应充分认识到职务发明条款的重要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内容制定具体、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条款,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奖励和报酬、程序保障等关键内容,确保职务发明创造权益归属清晰、管理规范,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同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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