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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在老挝的获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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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保障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使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中东知识产权政策及制度,高文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特推出《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东南亚篇”和“中东篇”两大部分,每部分分别以国别为分类标准,具体介绍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着重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在该国的获取和保护进行详细介绍。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本章将介绍由高文律师事务所顾问杨爽律师撰写的东南亚篇--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在老挝的获取和保护,至此本报告的老挝篇已全部连载完成。


四、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总述


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作品给出了定义。第92条规定,著作权可及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源自作者独立创作、能以某种形式表达且已经固定在有形介质上的创作成果。其中,艺术作品可包括绘画、雕刻、织锦、建筑、摄影、地图、戏剧、音乐、电影、实用艺术作品等;文学作品可包括书籍、论文、杂志、诗歌、故事、演讲(已录制)、计算机程序等。


经过选择和编排而成的百科全书、选集、数据等可作为智力创造成果予以著作权保护。演绎作品也可作为原创作品受到保护,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有损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2.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归属方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对于合作作品,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共同创作者。对于雇佣作品,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属于雇主。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的规定较为繁琐。该法规定,导演、编剧、摄影师、作曲者、灯光师等一系列做出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均可视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均有权要求依具体情形对其独创性部分进行署名,但在权利行使上有所限制,即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这些合作作者不得阻止电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传播等;同时又规定,此种限制对电影作品中剧情梗概、对白和音乐的作者以及主导演不适用。


3.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内容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将著作权二分为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和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分别对应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精神权利有三: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了区别规定,如文学作品的作者享有汇编、复制、发行、翻译、广播(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公开朗诵等权利。戏剧、戏剧音乐剧和音乐作品还享有公开表演、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以及翻译作品的表演等权利。


邻接权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规定了三类群体可获得邻接权保护,即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1]


4.保护


与中国相关规定类似,老挝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有共同作者,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如果作者是组织,著作权保护期是该著作创作后50年,如果作品发表,保护期是著作发表后50年。如果作者采用笔名创作,未知作者是谁,则参考作者是组织的情况,如果作者采用笔名创作,知道作者是谁,则参考《知识产权法》第1条。[2]


权利保护期方面,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就精神权利而言,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除非作者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于其死后发表。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则与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等同。就经济权利而言,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则是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电影作品则是截止于作品经作者同意发表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25年的12月31日。邻接权的保护期间均是50年,自首次表演、首次固定和首次广播时起算。


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实质上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情形,包括:


(1)引述已经合法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只要其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并且其范围不超过目的所需的范围,包括以新闻摘要的形式引用报纸文章和期刊的内容。


(2)在目的合理的范围内,在出版物、广播或音像制品中以插图的方式利用文学或艺术作品,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但这种利用必须符合公平的做法。


(3)通过摄影或电影复制美术作品、照片和其他艺术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的图像,只要这些作品已经出版、公开展示或传达给公众,而这种复制是摄影或电影作品的附带品,不是摄影或电影作品的目标。


(4)将文学作品翻译成盲文或其他字符,供视力障碍者使用。


(5)复制计算机程序,如果这种复制发生在计算机程序的正常操作中,但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条款。


(6)复制体现在电子媒体中的作品,用于备份或存档,或用于替代丢失、毁坏或无法使用的合法获得的作品。


(7)报刊转载、广播或通过电报向公众传播在报纸或期刊上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主题的文章,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只要这种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但必须明确说明来源。


(8)为了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通过电报向公众传播的方式报道当前事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可以在宣传目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复制并提供给公众。


对合理使用的行为的准确界定,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也规定这些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3]与中国相关规定类似,对于表演者,权利保护期是表演后50年。对于声像制品制作者,权利保护期是自声像制品宣传起50年,如果声像制品刊登或发表,权利保护期是自声像制品首次发表后50年。对于声像制品传播者,权利保护期是自声像制品播出后50年。


(二)其他知识产权


关于植物新品种。老挝与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规定类似。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物种对多年生植物的保护期是25年(自申请日起),对一年生植物的保护期是15年(自申请日起),且需每年支付年费。


参考:

[1] 张杨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立法综述》,载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网站,https://cn.ccpit-patent.com.cn/news/Intellectual/other/2022/1213/5518.html。

[2] 黄璐;李志东;丁科;张思佳;Anny Bounmada;熊周权;杨爽:《老挝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载《现代情报》,2013年第8期。

[3] 张杨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立法综述》,载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网站,https://cn.ccpit-patent.com.cn/news/Intellectual/other/2022/1213/5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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