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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专利在越南的获取与保护--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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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保障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使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中东知识产权政策及制度,高文律师事务所特推出《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东南亚篇”和“中东篇”两大部分,每部分分别以国别为分类标准,具体介绍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着重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在该国的获取和保护进行详细介绍。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本章将介绍由高文律师事务所李爽律师撰写的东南亚篇--专利在越南的获取与保护。


三、专利


(一)获权


越南共有3种专利保护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越南的专利法也是遵循“先申请”原则。发明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1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5年(可以5年为期连续更新两次)。


1.越南专利授权制度


(1)发明专利


根据越南《民法典》第782条规定,发明技术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则可授予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越南,发明专利申请途径有直接申请、巴黎公约途径和PCT国际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三种方式。


如果采用直接申请途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官网在线申请或通过邮政方式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河内市)及其分支机构(胡志明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处、岘港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处)提出专利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一是2份专利请求书(越南语),列明拟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技术主要内容,提供申请人详细信息;二是2份拟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的说明书(包含文字描述及附图),列明该产品或技术的名称、技术领域、具体实施方式等特性;三是权利要求书;四是其他有关材料(如有);五是缴费证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分支机构将分别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申请通过形式审查之后,专利申请文件会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或通过形式审查之日起2个月内(以较晚到期的为准)由越南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第4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审查员将在收到实审请求之日起18个月内对专利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越南授予专利的期限取决于实质审查请求的途径和提交时间。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人没有在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将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如果主张优先权,需要在申请越南专利的同时主张优先权,并在申请的同时或者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书。另外,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书封面部分的越南语翻译。


如果申请人无法消除审查意见中的拒绝理由时,审查员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仍然可以提交在审查中没有考虑的、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将再次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继续认定驳回该专利申请。因此,仍然有可能在不申请复审的情况下克服专利驳回。此外,申请人可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如对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后,仍然不服的话,可再次向科学技术部提出不服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专利申请通常时间较长,为加快专利审查速度,越南已加入了ASPEC计划、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计划来实现专利获权加速,这些计划都有助于在东南亚地区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并加快专利获得保护的时间。


并且,根据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2022年新修订越南《知识产权法》及于2023年8月23日出台并同日生效的新第65号法令,对越南申请发明专利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


①向外申请保密审查


根据越南新《知识产权法》第89a.1条,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属于可能影响国防安全的技术领域,并在越南境内完成,且申请人是在越南拥有经常居住地的越南公民或单位,则只有在该发明通过保密审查的前提下,申请人才被允许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新第65号法令第14.1条列举了新《知识产权法》中提及的影响国家安全或国防的技术领域,包括:(1)武器,包括弹药;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核武器和其他军事武器;(2)爆炸物;(3)军事装备;(4)用于间谍、反间谍和刑事调查的设备和技术;(5)用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相关活动的辅助工具、设施、技术装置和专业知识。越南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密审查请求后,将在一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估,如有疑问,越南知识产权局会将此案移交至越南国防部和公安部的主管当局进行评估,在3个月内公布评估结果。移交之日起的7天内,申请人也会收到关于该申请被暂停审查的通知。若经评估后确认发明属于影响国家安全或国防的技术领域,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在20天内通知申请人必须在随后的1个月内将申请转换为保密专利申请,除非申请人可以解释该技术并不涉及此领域。针对PCT申请,根据越南新《知识产权法》第23.2.c条及第65号法令第14.5.b条,越南知识产权局会直接销毁该申请,除非申请人可证明该技术并不涉及此领域。如果评估结果显示该发明不属于影响国家安全或国防的技术领域,越南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启动专利审查程序并在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此时,申请人可以向国外提交申请。


②药品专利上市许可延误对专利权人的补偿制度


新《知识产权法》第131a条规定,如果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时有延误,专利权人可获得补偿。第65号法令第42条规定了申请补偿的详细程序,即首次引入“药品首次上市许可延误补偿请求声明”表格(法令附录I表格3),专利权人提出补偿请求时需要同时提供行政机构出具的延误证明。此外,当一个药品包含多项专利时,可以要求对所涉及的所有专利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案为:延误期间免除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如果此期间已支付使用费,可用于抵扣年维费;若专利权人决定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期限届满,自收到相关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权人退还使用费。


③归属国家所有的发明


归属国家所有的发明是越南新《知识产权法》所引入的。第65号法令第43—47条分别建立了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发明创造主体的机制、发明创造主体向有关国家机构汇报发明情况和专利申请进度的机制、允许第三方申请专利的机制、通过提供法律支撑确保专利授权后得到充分实施和商业利用的机制,并概述了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2)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越南《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实用技术如具有新颖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则可授予专利权,创造性不是实用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在越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途径也有直接申请、巴黎公约途径和PCT国际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三种方式。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第3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其他申请流程与发明专利一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周期大约为1~2年,比发明专利申请周期较短1~2年。在越南,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能满足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创造性的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发明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越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续展2次,每次可续展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可以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国际注册指定越南的方式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文简称为《海牙协定》)(1999年日内瓦文本)于2019年12月30日在越南正式生效。根据海牙外观设计数据库(Hague Express Database)提供的数据,自那时起,已经有1300多件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指定了越南,而且其中大量的申请已经在发出保护授权声明之前接受了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内法层面上,2022年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引入了第93条第9款,该条款涉及《海牙协定》下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有效性。然而,在《海牙协定》生效与修订后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越南没有发布过任何法律文件来规范这些申请的审查流程或程序。这为审查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导致从2020年一直到现在提交的众多申请仍处于待决的状态。尽管申请人早已经就驳回决定提交了答复意见,但目前仍未收到有关授权或者驳回保护请求的最新通知。


2022年修订后的新《知识产权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即法律保护的外观设计客体为完整产品和组成完整产品的组件。并且新法规定第三方可以在授权决定发布前提出异议,即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第三方有4个月的时间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异议。


2023年8月23日颁布并同日生效的第65号法令中第22—24条引入了有关提交和处理海牙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新章节,其中对如何处理源自越南的海牙申请以及指定了越南的海牙申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整体上来看,对于知识产权局以及外观设计申请人而言,这些新的规定进一步改善了越南的国际申请流程,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或产生新的负担或需要额外注意[2] :


①优先权文件的问题


第65号法令第24条第8款要求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期限为国际局登记在册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否则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但是由于越南目前尚未接受电子优先权文件,同时也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字访问服务(DAS)电子系统,因此申请人必须与当地知识产权代理人进行合作,以准备纸质形式优先权文件,并直接提交给知识产权局。这对申请人来讲可能存在现实负担,因为在此之前申请人通常在申请遭遇驳回时才需要与当地的代理机构展开合作。在实践中,上述3个月的法定期限是不可延长的,而且知识产权局接收优先权文件的程序需要清楚地指出对应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越南申请号。这给申请人以及知识产权代理人都带来了困难,因为检查分配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越南申请号也是极其不方便的。


②在对驳回通知进行答复之后的处理期限


第65号法令第24条第6款和第24条第7款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相关缺陷所做出的更正以及答复是可以接受的话,那么越南知识产权局将会发布授予保护的声明。而如果3个月过去了,申请人也没有作出可以让人接受的答复或者更正的话,那么越南知识产权局将会作出驳回保护请求的决定。但是,这里没有任何有关越南知识产权局需要就此提供更多信息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很多申请人都已针对驳回通知作出了答复,但没有从越南知识产权局处收到任何后续的通知或者决定。这使得申请人难以确定他们的申请是否可以在越南获得保护,以及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③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越南新《知识产权法》规定,设计说明中必须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主要侧重于描述设计。第65号法令在附则1第6部分对此进行了调整。首先,对“设计说明”进一步规范,即“列出本设计的基本外观特征”。其次,可以不包含权利要求书。但是,如果通过海牙体系下指定越南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则仍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书。


2.越南专利确权制度


(1)越南专利异议制度


与前述越南商标异议制度类似,在专利公布至授予专利期间的任何时间,申请人或与授予专利相关的任何第三方均有权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如发明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申请人没有注册发明的合法权利等。在越南,专利异议审理期限并不确定。


(2)越南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与前述越南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类似。越南2005年知识产权法仅允许两种情形下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一是该发明不满足当时授予专利保护的要求,二是申请人无权对该发明进行专利注册申请。但是2022年越南新修订知识产权法增加了更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新法第96条规定,一项发明如存在下述情形则应全部无效:(1)该专利申请与该法第89a条发明安全控制有关规定相违背;(2)该申请与遗传资源或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有关但并未披露或未准确披露遗传资源或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的来源。并且,一项发明如存在下述6种情形应全部或部分无效:(1)申请人无权或没有受让取得该专利申请权;(2)该申请不符合该法第8条(即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或有害于国家安全)及第7章(即不满足发明专利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要求)中规定的可专利保护要求;(3)对发明的修订或改造超出披露或声明的保护范围或对声明的内容导致性质改变;(4)发明没有全面清楚地进行披露从而无法进行工业制造;(5)发明披露的范围超出最初申请范围;(6)该发明没有遵循该法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基于这些新修订和增加的规定,在越南,公众有更多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选择和机会,这将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创造出更高质量的专利。 [3] 


(二)保护


在越南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专利权利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与前述商标权利人的救济措施类似,此处不再赘述。以下列举一典型案例予以具体说明[4] :


2015年,一家欧洲药品公司发现越南有2家公司在仿造该欧洲公司在越南具有有效专利的一种含有伽玛态晶体活性成分的药物。这种专利侵权是前所未有的,因为这是第一次在越南出现对晶型专利的侵权。为了评估这一专利侵权,欧洲公司对侵权药品进行了x射线衍射测试。这一测试是在法国进行的,因为越南没有能力进行这种测试。基于测试结果,法国专家和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VIPRI)提供了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可能的专家意见。这也是第一次基于x射线衍射测试结果论证药物专利侵权。欧洲公司基于专家意见分别对2家越南公司发起行政执法行为,其中第2家越南公司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进行抵抗,欧洲公司遂于2017年12月向越南平阳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越南法院于2018年10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7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在生产和分销侵权产品时明显实施了对有效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2)被告因此应召回市场上全部侵权药物,并且被告应撤回在越南药品管理局的药品注册申请,(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亿元越南盾的赔偿金及3亿元律师费,(4)被告应在药品和化学品杂志、健康生活杂志及连续三期越南青年报上向原告进行公开道歉。该案是越南法院开创性地首次采纳了境外专家意见来作出构成专利侵权的裁判,并且越南法院首次支持了法定最高额5亿元越南盾的侵权赔偿金,并且,越南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越南法院并没有义务中止民事诉讼程序来等待被告向知产主管部门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结果。


参考:

[1]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内外事业部王静:《越南颁布知识产权法最新法令》,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网站2023年12月18日,http://www.ccpitbj.org/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40fcc0367c729df20181af782c2307f1/article_ff8080818abfb00a018c7bddc1cc050a/ff8080818abfb00a018c7bddc1cc050a.html.

[2]Thanh Phuong Vuat Tilleke&Gibbins,Vietnam:Hague Design Applications In Vietnam Still Face Issues, Mondaq (12 December 2023),https://www.mondaq.com/trademark/1400436/hague-design-applications-in-vietnam-still-face-issues,另见刘鹏翻译:《在越南提交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仍将面临诸多问题》,载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4年1月4日,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dm/yuen/202401/1983353.html。

[3]Partner&IP Attorney Nguyen Vu QUAN at KENFOXIP&LAWOFFICE, Patent invalidation in Vietnam:Key Considerations and Approaches, March 29,2022,https://kenfoxlaw.com/patent-invalidation-in-vietnam-key-considerations-and-approaches.

[4]Tilleke&Gibbins: Case Study 52- Infringement of a pharmaceutical patent in Vietnam, European Commission website,https://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regional-helpdesks/south-east-asia-ip-sme-helpdesk/case-studies/case-study-52-infringement-pharmaceutical-patent-vietnam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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