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团队为一位已故知名音乐人的继承人办理了一起著作权继承专项业务,将该音乐人作品著作权、收益及网络平台账号变更至继承人名下。该业务办理中,由于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并不清晰,部分平台方反馈未处理过此类业务,笔者团队经与各平台方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其中显现许多实务问题值得探讨,笔者团队书以此文供读者参考。
一、作品著作权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继承人可继承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人身权,只能被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而不能更换名义被“继承”。根据笔者团队和各平台方的沟通结果,不同平台对著作权人变更流程及变更所需材料不同,材料主要包括著作权权属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依据等。部分平台可直接在继承人提交材料后由平台操作在后台系统中变更著作权人,作品本身仍在已故音乐人账号名下,另一部分平台如需变更著作权人,只能先下架原作品,由继承人在其账号下重新上传作品,此种情况会导致作品收听量、点赞量、评论等历史数据清空。
二、作品收益继承问题
作品收益包括已产生收益和未来收益,已产生并结算的收益,平台会汇入音乐人账号所绑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继承人可通过相关程序进行提取。对于已产生未结算收益以及作品未来收益,此部分收益如按照平台规则,会继续结算并汇入音乐人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由于音乐人已去世,其绑定的银行账户未来会停止使用,所以需要将音乐人账号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更换为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根据平台规则以及互联网账号实名相关规定,平台账号所绑定的银行账户需在该账号实名认证人名下,故只有变更音乐人账号实名认证后,才可变更音乐人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
三、网络平台账号继承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和可继承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暂未就具体的客体范围、如何分割等继承问题出台细化规定。国内主流网络平台普遍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如“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该账号不可转让、不可赠与、不可继承”等。因音乐人本身知名度,其账号名下存在歌单、历史作品、粉丝群等内容可吸引粉丝、流量来获得经济效益,但相对于普通用户,音乐人在与网络平台签约后,其账号往往会具有更强的、基于合同的人身属性。
根据笔者团队与各网络平台方的沟通结果,各平台方未明确回复账号所有权问题,但均支持更换账号实名信息,故继承人可通过更换账号实名认证人来继续维护已故音乐人账号以及处理已产生未结算收益和作品未来收益。但不同平台账号更换实名认证人后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部分平台更换实名认证人后可保持账号外观无变化,即音乐人认证、作品数据等无变化,而另一部分平台更换实名认证人后会导致账号外观变化,即音乐人认证、作品数据等清空。
四、结语
通过办理此次专项业务,笔者团队发现目前音乐人作品著作权、收益及网络平台账号继承存在以下实务困境:对于作品著作权而言,继承人如变更网络平台内著作权信息,可能会导致作品数据清空,一定程度上影响作品未来收益,但如不做变更,可能在未来对于作品权属的确定及发生争议后维权的主体身份埋下隐患;对于作品收益而言,继承人只有更换音乐人账号实名认证人后,才能顺利继承作品已产生未结算收益和作品未来收益,但更换后可能导致账号外观发生变化,影响继承人未来对于音乐人账号以及作品的运营,减损音乐人账号本身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
基于前述实务困境,建议音乐人在其生前即进行前瞻性规划。可考虑设立公司或工作室等法人主体,将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至该法人名下,并通过法人与各网络平台方直接签订运营协议。此种安排下,账号主体、著作权归属主体及收益账户主体均指向法人实体。当音乐人身故后,继承人仅需依照法定程序继承该法人实体(如公司股权或工作室权益)或由其控制的财产权,即可实现对音乐人作品著作财产权、平台账号实际控制权以及持续收益的承接,无需逐一变更各平台账号实名认证人或平台内著作权登记信息,从而显著降低继承过程中的操作障碍与不确定性,有效维护作品数据完整性与账号运营价值,保障音乐人及其继承人的长远权益。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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