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它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情感需求升级,宠物已成为当代人的重要“家庭成员”和情感寄托。在大城市中,年轻人作为主力养宠人群,常常因工作出差、节假日返乡、旅游等原因,导致爱宠面临短期无人照料的困境。因此,“上门代喂”服务应运而生,成为城市生活中崭露头角的新兴服务业态。然而,实践中频发的宠物伤亡、人身伤害、服务瑕疵等纠纷也逐渐暴露出了这一新业态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模糊、责任认定困难等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具体场景及相关法律规定,简要分析在上门代喂宠物服务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服务提供者与宠物主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上门代喂服务的核心是服务提供者与宠物主人之间建立的双务合同关系。服务提供者主体一般有以下两种:自然人个人,一般为自由职业者或者兼职人员,由其直接与宠物主人缔约;宠物服务机构,例如宠物店、宠物医院或宠物寄养的门店或公司,以机构名义派遣其雇员上门提供服务,宠物服务机构成为与宠物主人成立合同的主体。
同时,服务提供者与宠物主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呈现出复合性特征,属于包含多种要素的无名合同:首先,具备委托合同属性,基于人身信任关系,宠物主人委托服务提供者处理特定事务;其次,融入了承揽合同要素,服务提供者需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如健康喂养宠物、按时按次上门服务等);再者,体现服务合同本质,以提供劳务为核心,兼具人身属性与结果导向。
典型案例启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11617号判决中将代喂协议定性为“以动物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的责任承担
上门代喂宠物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见的纠纷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宠物丢失、伤亡的责任认定
该争议常见的风险场景一般有喂食不当(宠物食物中毒、过敏等)、操作失误(如遛狗挣脱被车撞、宠物打架受伤)、未尽到合理注意(如未关好门窗导致宠物坠楼、走失)、虐待宠物等。
对于是否应当由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关责任,实践中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宠物主人需初步证明损害发生在服务期间且已经产生的损害与服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服务提供者(或其雇主平台)需证明其自身无过错,即在上门提供代喂服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行业通常的专业谨慎标准。若未能满足上述要求,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实务举证方面,服务提供者应重视保留服务过程的视频记录、与宠物主人的线上线下沟通证据,以明确损害系宠物自身原因或主人未告知风险所致。同时,宠物主人可以通过家庭监控(事先告知)或者服务提供时视频确认等方式,来证明损害与服务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对于损害所造成的赔偿范围认定,实践中通常对宠物市场价值、合理治疗费用、丧葬费等予以支持。但是主张宠物带来的情感价值或对宠物主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极大(需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严重精神损害标准)。
2、服务提供者人身损害的归责
该争议常见的风险场景主要有:服务提供者被宠物抓伤咬伤(宠物原因导致)、在服务场所内摔倒受伤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非宠物原因导致)。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由宠物原因造成的服务提供者人身损害。
基于上门代喂宠物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不同,可进一步分情形讨论。
如果合同缔约相对方为宠物主人与自然人个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宠物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对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参照《民法典》第1245条),但如能证明损害是因服务提供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如果合同缔约相对方为宠物主人与宠物服务机构,则需要首先就宠物服务机构与上门提供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作以分析。若平台机构与上门提供服务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则除了可以要求宠物主人承担前述侵权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宠物服务机构承担雇主责任,请求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若二者构成劳务关系,则提供服务人员可以请求宠物主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平台机构给予补偿(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此外,若平台机构仅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与上门提供服务人员之间无劳动/劳务关系,则一般不用就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启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11617号判决法院认为,相对普通人(包括饲养人)而言,服务提供者若属于从事动物饲养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理应对宠物的不可控及突发攻击风险程度有更高了解及警觉,其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宠物主人的责任。
3、服务质量与合同履行争议
该争议常见的风险场景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未按约定时间/次数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指示进行喂食/代遛/清洁、服务态度恶劣、擅自带他人进入家中、宠物主人拖延支付、扣减服务费等。
宠物主人与服务提供者作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实际开展上门代喂服务时,双方一般多通过口头约定、微信简单沟通等方式较为笼统地约定服务要求和付费标准,服务完成后双方对履行情况难以达成统一评判的标准。
为有效防控此类争议风险,建议宠物主人与服务提供者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就喂养时间、服务内容、付费方式、结算时间、注意事项和宠物基本情况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可以采用“三同步记录法”的方式,即服务前环境录像、服务中关键操作拍照、服务后宠物主人线上确认,以实现对服务履行全流程进行留痕。宠物主人可以在家中安装监控,并事先告知服务提供者通过该方式进行服务监督,从而避免因服务质量、履行瑕疵等产生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更加清楚地还原事实,明确各方责任。
综上,上门代喂宠物服务并非简单的“撸猫遛狗”,其背后是一个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涉及多权责的法律关系。合同各方主体需要清晰界定各方权责边界,尊重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采取事前书面约定、服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监督与记录等方式,构建清晰、公平、可预期的法律秩序,让每一次“代喂”都成为一次基于信任与责任的安心托付,为千万家庭的“毛孩子”提供温暖而坚实的法律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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