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保障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使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中东知识产权政策及制度,高文律师事务所特推出《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东南亚篇”和“中东篇”两大部分,每部分分别以国别为分类标准,具体介绍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着重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在该国的获取和保护进行详细介绍。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本章将介绍由高文律师撰写的东南亚篇--专利在新加坡的获取与保护。
三、专利 [1]
新加坡专利制度主要规定于新加坡《专利法》(Patents Act)及《专利实施细则》(Patents Rules)中。与我国不同,新加坡《专利法》项下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并非专利法下的保护客体,关于外观设计则是通过单独法律部门予以保护。 [2]
(一)获权
新加坡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向IPOS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IPOS Digital Hub网站直接向IPOS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发明摘要、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若申请人在申请时尚未确定好权利要求,同时又希望获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日,可以提交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补充权利要求,否则视为放弃专利申请。目前,申请费为170新币。
若申请人希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则应当在首次向其他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IPOS提出同一专利申请。
2.初步审查
一旦符合申请要求,专利局将授予申请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申请费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后,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优先权要求是正确的,没有遗漏图纸或说明部分以及申请材料符合所有形式要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3.公开
初步审查一旦通过,专利申请详情一般在18个月后于《专利杂志》上予以公布,或也可以申请提前公布专利申请,以便在18个月内获得专利授权。若决定对自己发明进行保密,可以在18个月期满前一个月撤回申请,不再继续申请。
4.检索与实质审查
检索和实质审查阶段,有三种路径可供选择,具体如下:
(1)分别请求检索和实审:指申请人可以先请求检索,再根据检索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实审请求,从而节省不必要的实审费用。
(2)同时请求检索和实审:指申请人可以同时请求专利局进行检索和实审。此种方式下需要缴纳的检索和实审费用相较于第一种方式而言更低,但在检索结果不佳的情况下则有多缴纳实审费用的缺点。
(3)仅请求实审;此种审查方式可适用于申请人已经获得国际检索报告(ISR)的PCT申请或者其他“规定专利局”(Prescribed paten toffices)对同族专利申请已出具检索报告的新加坡专利申请。所谓“规定专利局”,指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韩国、英国、美国这七国专利局以及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Office)。在申请人根据已有国际检索报告或规定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专利申请请求实审时,IPOS专利局不再进行独立检索,而是参考已有的检索报告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程序结束后,专利局出具审查报告。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将收到“进入授权程序资格通知书”。
审查未通过,存在一个或多个未解决的问题的,申请人必须在2个月内(通过修改邀请 [3]进行简单修改)或5个月内(通过书面意见)作出答复,在围绕专利申请的所有未决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可以发出后续书面意见。如果未决问题不能在提交第一次书面意见之日起18个月内得到解决,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5.授权与保护期限
申请人须在收到“进入授权程序资格通知”后2个月内提出授予证书发放申请,否则将视为放弃专利申请。一旦提出申请并满足授予条件,将签发IPOS授予证书。专利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6.PPH
PPH是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一项计划,通过参考另一个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可以加快一个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这样的工作共享安排可以让申请人更快、更高效地获得相应的专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1日首次启动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三次,于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
向IPOS提起PPH请求的要求如下:1)申请人在新加坡局尚未提交检索、补充检索、审查和检索或者审查请求;2)同族国家申请的审查报告中有可授权权项或者已经授权;3)向新加坡提交的申请尚未进行实审;4)提交请求要求新加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同族的授权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向IPOS提交文件如下:1)PPH请求书;2)同族的申请的审查意见和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若为其他语言,需要提供对应英文译文;3)新加坡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同族可授权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表;4)对于同族申请的审查意见中的引用文件,在提交PPH请求时可不提供,后续若官方要求,则需要提供。 [4]
(二)保护
1.确权阶段
(1)授权前异议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2条、专利细则第45条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布且未最终授权前,第三方可以就发明是否是可申请专利向IPOS书面提出第三方意见,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提交相应的支持材料。IPOS审查员决定异议是否成立。
(2)授权后复审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8条、专利细则第52条对授权后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
任何人可在专利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基于以下任何的复审理由,向IPOS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复审的请求:a.该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b.专利文本没有清楚和完整地公开本发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实施发明;c.专利文本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一项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规定的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d.授权后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e.授权前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f.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本作出本不应被允许的更正;g.该专利是由同一方或该方的权利继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
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所提出的每项请求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提交复审请求时,需提交声明,指出复审请求的每个理由,随附复审请求所提出理由的意见陈述和请求人认为的与复审有关的文件。如果与复审有关的文件是以英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复审请求人可能被IPOS要求提供该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英文译文以及一份证明文件的副本,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如果复审结果为撤销专利,IPOS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撤销专利的决定自专利授予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有权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有效期为复审报告公布之日起6周内。
(3)授权后撤销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80至84条和专利细则第80至85条对撤销程序作出了规定。
关于撤销请求的法定理由。新加坡《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在专利收取后的任何时间可基于以下法定理由提出专利撤销申请:a.该发明属于禁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b.专利权人为无权获得该专利的人员;c.专利说明书不能清楚、完整地披露且说明该发明可以供所属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使用或实施;d.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事项超出了允许披露内容的范围:e.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修改、改正属于不应当允许的;f.专利是因任何虚假陈述而获得的或欺诈性获得专利;g.不披露或不准确披露规定的材料信息;h.该专利是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并由同一方或其所有权继承人提交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这体现了新加坡对专利撤销请求的法定理由规定相当严格。
关于撤销请求的审查流程。撤销申请人向IPOS提交撤销申请表及理由书,由IPOS审查员重新审查,以决定该专利是否应该根据上述任何理由被撤销,并要求申请人缴付规定的重新审查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撤销专利申请人不能给予担保费用或重新审查费用的,专利撤销申请将被视为已被放弃。若最终专利被撤销,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关于证据交换。撤销请求人可以在收到专利权人的修改说明书(若有)和反驳声明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其可能希望援引的案件证据,以便支持其案件,并须同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达专利权人。关于相互质证的过程,新加坡专利撤销程序中证据交换次数是受限的,在撤销请求人的证据答复结束后,除非IPOS明确允许,否则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证据提交。对于是否允许在确权程序中修改专利文本,在新加坡专利撤销程序中,IPOS做出撤销的裁定后会给予专利权人修改说明书或提意见的机会,在专利权人修改过后,IPOS再对修改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裁定。给予专利权人修改的机会尽可能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利于尽快在行政程序中解决专利的效力问题,以免进入费用高昂、程序冗长的司法程序。
专利的撤销程序只能在IPOS发起,但是当事人可以就IPOS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5]
2.侵权阶段
(1)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注册的专利权人享有专有权,禁止任何人在新加坡对专利发明实施任何下面的行为:
a.如果该发明是一件产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进口该专利产品,不论是否为了销售而贮存该产品;
b.如果该发明是一项方法,使用该方法或在知晓的情况下允诺在新加坡使用该方法,或者对一个理性人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即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该方法,很明显地会侵犯专利权;
c.如果该发明是一项方法,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进口任何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不论是否为了销售而贮存该产品。
(2)保护路径
①民事和刑事保护
在新加坡,关于专利纠纷的专利司法保护一般包括民事和刑事。新加坡对刑事、民事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两审终审制。新加坡区初级法院的管辖权是涉案金额为25万新元以下的案件。超出了上述金额,则由高等法院管辖。高等法院内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在侵权之诉中,法院可以判决采用的救济措施有发布禁令,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所得给予赔偿,上交或销毁侵犯注册专利权的物品,以及宣布专利有效并受到了侵害。 [6]
②行政保护
新加坡专利在行政手段的保护主要依靠海关,和上文所述商标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③仲裁
在新加坡专利纠纷也可适用仲裁手段解决。1994年《国际仲裁法》和2001年《仲裁法》确定了新加坡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可仲裁、可执行的。新加坡是1958年《纽约公约》(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的缔约国,仲裁裁决可在170多个国家执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分中心能够协助当事双方解决其国内或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也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员小组,用来审理知识产权纠纷。
仲裁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当事人约定仲裁,既可以在起草的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也可以争端发生后签署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仲裁双方都有约束力。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主要包括: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2.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规则或仲裁程序,并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国籍的代理律师;3.仲裁听证会是保密的,并且是私下进行,仲裁裁决不公布;4.灵活性和便利性:为方便仲裁双方当事人、证人和仲裁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选择仲裁语言;5.效率高、成本效益好、可执行性:仲裁通常比在法庭诉讼快,并且成本更低;6.终局性:仲裁一般没有上诉。
④调解
在新加坡专利纠纷也可通过调解解决。《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新加坡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并颁布了《2020年新加坡调解公约法》,以履行其公约义务。一旦满足该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新加坡法院可以执行由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或允许援引此类协议。新加坡调解中心包括: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调解中心(SM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方式包括:法院调解和通过其他调解中心调解。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动调解工作,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机会接受调解。国家法院争端解决中心为在新加坡法院提起的案件提供法院调解服务。调解可以节省纠纷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并且调解过程完全保密。当事人经过调解,会达成一份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将和解协议制作成法庭令,强化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7]
参考:
[1]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官网:
https://www.ipos.gov.sg/about-ip/patents/how-to-register,2024年3月25日访问。
[2]尹锋林、唐忆宁:新加坡专利申请途径、审查流程以及确权方式,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家“,2023年4月7日发布。
[3]“修改邀请”(invitation to amend)制度由2022年1月12日通过的新加坡《2022年知识产权(修正)法案》〔Intellectual Property (Amendment) Act 2022〕被引入新加坡《专利法》第29条。该修正案于2022年5月26日生效后,若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不可授权的理由能够通过申请人的细微修改予以解决的,则可以不发出书面意见(written opinion),而是通过修改邀请通知申请人做出修改。
[4]LEXOLOGY网: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18c0147e-7735-4b3e-ba1e-ea40e05042cd,2024年3月29日访问。
[5]成斌、祈建伟:《新加坡专利撤销制度及启示》,载《黑河学院学报》2019年第12期。
[6]智南针网: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54&id=99,2024年3月29日访问。
[7]邹丹:《新加坡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方式概览》,微信公众号“IPRdaily”,2024年1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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