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消费者对个人审美与形象管理的需求持续提升,医疗美容逐渐从“小众选择”成为日常消费的一部分,医美行业也迎来蓬勃发展的阶段。而在医美行业快速扩张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消费纠纷也呈现高发态势。其中,医疗美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更是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本文旨在通过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并总结实务观点,系统阐述医疗美容案件中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例外情形及法律后果,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证据指引,也为医美行业的规范发展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提供参考。
一、消费型医美纠纷的法律适用基础
我们通常所说的医疗美容可以分为病理性医疗美容和非病理性医疗美容。病理性医疗美容指的是按照病情需要必须予以处理的整形修复行为,属于一种医疗行为;非病理性医疗美容指的是健康人群非因治疗疾病、仅为满足个人审美需求从而选择接受医美服务的一种生活消费行为,故该类医疗美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型医疗美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条,此类“消费型医疗美容”的接受者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其与提供服务的营利性医美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保护。因此,在消费型医美纠纷中,受到“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适用该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二、消费欺诈的核心构成要件
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消费欺诈,需严格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具体而言,构成消费欺诈需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1.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医疗美容经营者明知其行为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仍希望或放任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2.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医疗美容经营者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1)资质欺诈,无资质或超范围执业;(2)宣传欺诈,医疗美容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材料、网络平台等,对服务效果、医生资质、机构背景等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3)产品欺诈,医疗美容经营者使用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合格证明的药品、器械;(4)病历欺诈,伪造、篡改或隐匿病历资料,经营者未按规定书写、保管病历,或故意伪造、篡改病历以掩盖过错。
3.消费者因欺诈陷入认识错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服务的关键信息(如效果、安全性、资质)产生了与事实不符的认知。
4.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消费者基于上述错误认识,作出了与医美机构订立合同、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二者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典型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和相关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常被认定为医疗美容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
1. “挂靠”或冒用知名品牌进行宣传
在(2024)新01民终51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虚假宣传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某美容诊所虽已注册“医某”商标,但医某国际整形中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美容诊所使用“医某、医某国际、医某整形美容”等广告宣传近似字样,其宣传内容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消费者正是基于对广告中所宣传的医疗美容技术和实力的信任而选择该医疗美容服务,一审法院结合事实认定某美容诊所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赔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 无资质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在(2023)沪0105民初32102号中,法院认为“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尤其对于皮秒、超声刀和焕氧泡泡服务,作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理应知晓其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方可从业,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但某某院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而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能苛求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清晰的专业知识,对于专业医美技术,原告与被告之间显然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故被告以原告明知为由进行免责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在(2024)粤5281民初70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赖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也未证明“普宁市流沙赖某生活美容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赖某明知其不具有相应资质,但仍向原告苏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构成欺诈。……”
3. 承诺效果与实际效果严重不符
在(2024)苏0106民初210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去除原告原有文眉时造成原告眉部红肿、水泡和结痂等创伤,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无创无损伤美容服务内容,被告对此存在违约行为。……由于被告未获得相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了不合格的医疗美容服务,致使原告受到创伤。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消费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未向原告进行说明,即向原告提供去文眉的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
4. 使用无合法来源及合格证明的药品、器械
在案件(2024)粤5281民初709号中,法院认为“……被告赖某明知其不具有相应资质,但仍向原告苏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构成欺诈,且经原告苏某要求,被告赖某仍未向其提供注射进入皮肤所使用的美容产品的名称、合格证、说明书、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批号等信息,被告赖某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告经法院要求后仍未能提供注射产品的相关信息,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强化了欺诈的认定。
5. 伪造病历以掩盖医疗过错
在案件(2024)鲁0103民初5851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海卫健行政答[2023]72号《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北京韩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门诊病案号2021070302,JEONGKYUNGHWAN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侯某民同意擅自使用‘侯某民’签名章,属于伪造医学文书的情形。”足以认定北京韩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且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故北京韩某医美门诊部医师擅自使用他人签名章伪造病历,该行为本身即被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为“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四、不构成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与抗辩要点
实践中,并非医疗美容经营者的所有宣传不当或服务瑕疵行为都构成欺诈行为,以下情况可能导致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不被支持。
1.适用“轻微瑕疵除外”规则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规定为经营者提供了合理的抗辩空间。
2.消费者无法举证证明欺诈故意或因果关系。若消费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主观欺诈故意,或无法证明其消费决定与所谓虚假宣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欺诈主张可能不被支持。例如在(2024)豫1381民初21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具备相应资质,手术项目未超出登记范围,且原告术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意或隐瞒真实情况,故不构成欺诈。而在(2024)沪0104民初5582号案件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接的微信营销号与被告存在关联,无法认定被告存在误导行为,因此欺诈主张未获支持。
3.因医疗美容服务的服务效果存在主观性与个体差异性,如仅单纯未达到消费者心理预期,但无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虚假承诺或操作不当的,一般不认定为存在欺诈。
4.若消费者在明知经营者无资质或宣传不实的情况下仍坚持在该机构进行消费,则可能影响欺诈的认定或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五、若构成欺诈行为,如何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若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退还服务费用并支付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赔偿基数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是与欺诈行为直接对应的“接受服务的费用”,而非消费者支付的全部款项。在(2023)沪0105民初32102号案件中,法院并未采纳原告消费者主张的20万元服务总费用,而是认定3万元的实际欺诈项目费用作为赔偿基数。二是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是针对欺诈行为本身的惩罚,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若医疗美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同时导致了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可另行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者可并行。
六、消费者维权路径与建议
如果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中发现机构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自身权益损害的,可以采取以下策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固定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关证据,保存整理相关宣传资料(如广告截图、宣传朋友圈)、合同凭证(如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支付记录(转账凭证、发票)、沟通记录(微信聊天、录音)、损害证明(术后照片、医院病历、鉴定报告)以及经营者资质信息。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维权路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就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举报;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核心诉求主张“退一赔三”,同时可考虑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医疗美容机构情节严重、涉嫌虚假广告罪等犯罪行为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维权路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配合进行。
结语
医疗美容案件中的消费欺诈认定,实际上是一个综合考量医疗美容经营者主观态度、客观行为、消费者认知以及损害后果的综合法律判断过程。明确的司法标准在为打击医美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武器的同时也对医美机构的合规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进行“美丽加成”的同时也应增强自身权利意识,选择合规、正规的医美服务机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一旦遇到权益受损的困境,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并适时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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