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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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Zhongshan Fucheng Indus. Inv. Co. v. Fed. Republic of Nigeria, 2024 WL 3733341 (D.C. Cir. Aug. 9, 2024)
案情简述
2024年8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美国法院对一宗有关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诉讼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被上诉人中山市富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公司,下称“中山富城”)在尼日利亚奥贡州(东道国)的一个自贸区内投资了一个工业园区及其配套周边基础设施。随后,尼日利亚单方面终止了与中山富城的投资协议。中山富城根据2001年中尼双边投资条约提起投资仲裁,仲裁庭认为尼日利亚违反了条约中的投资保护条款,并支持中山富城提出的赔偿。
因尼日利亚拒绝支付赔偿,中山富城遂在美国提起诉讼,请求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审中,尼日利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称“FSIA”),尼日利亚作为主权国家享有诉讼豁免权,该法一旦适用,美国法院将不再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并认为其与中山富城间的投资交易属于行使主权行为,而非平等主体间的商事行为,不应适用《纽约公约》。中山富城援引了FSIA中的仲裁例外条款(28 U.S.C. § 1605(a)),地区法院支持了中山富城的观点,认为依据该条款可以继续审理此案。尼日利亚遂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
关于主权豁免:
上诉法院认为,尼日利亚的主权豁免权因仲裁例外而被取消,本案存在例外适用的情况:(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存在有效的仲裁裁决; 以及(3)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诉讼应受对美国有效的条约或国际协议管辖(28 U.S.C. § 1605(a)(6))(本案中该国际条约为《纽约公约》)。
法院认为执行裁决的申请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根据《联邦仲裁法》(FAA),《纽约公约》将适用于“无论是否为合同的法律关系”并“被视为商业的”仲裁裁决(9 U.S.C. § 202)。
关于适用《纽约公约》:
上诉法院驳回了尼日利亚关于其与中山富城的关系不属于商业关系的论点,认为该关系具有多个商业特征:(1)中山富城在自贸区内投资了一个盈利性企业,旨在促进商业活动,尼日利亚为此放宽了关税政策;(2) 尼日利亚因该投资而获得了税收收入;以及(3) 中尼双边投资条约明确旨在促进商业活动。
同时,上诉法院还驳回了尼日利亚提出的:(1)其不是《纽约公约》第I条第(1)款所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论点,并展示了大量的依据《纽约公约》执行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裁决的判例;以及(2)只有国家在从事私人活动(即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交易或争端)时才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说法,认为该观点得不到《纽约公约》文本或任何先例的支持。
案件简评
1. 本案在执行国家和投资者间的仲裁裁决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的首个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中山富城公司较早前在英国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得到了支持,这表明尼日利亚作为东道国所主张的国家豁免权在美、英两国法院均未获得认可。
2. 此外,本案不仅对国家履行国际义务提出了警示,也向投资者传递了积极的信号:即便在复杂的跨境投资争端中,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保障。
3. 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双边投资条约是强化海外投资安全、规避政治风险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关键。在面对不平等主体带来的风险时,深入了解并掌握投资条约及裁决的执行机制,对于高效解决争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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