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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日,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和高文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高文仲裁系列沙龙第24期--“企业出海商事风险防范暨前沿问题分析”活动在淄博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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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埃及的知识产权纠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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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保障我国企业高质量出海,使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中东知识产权政策及制度,高文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特推出《东南亚和中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东南亚篇”和“中东篇”两大部分,每部分分别以国别为分类标准,具体介绍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着重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在该国的获取和保护进行详细介绍。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本章将介绍由高文律师事务所马畅律师撰写的中东篇--埃及的知识产权纠纷观察,至此本报告的埃及篇已全部连载完成。


 五、纠纷观察


案例:技术转移协议争议在埃及的可仲裁性问题


2021年11月17日,埃及最高上诉法院(Egyptian Court of Cassation)[1]发布了第10305/83号案件的判决书,确认由技术转移协议引起的争议不能提交外国仲裁程序解决,任何旨在将此类争议提交外国仲裁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埃及商法典》(1999年第17号法律)第二部分第一章第72至87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第72条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任何将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内使用的技术的转让合同,无论这种转让是国际性的还是国内性的,也无需考虑协议各方的国籍或居住地;本章规定适用于单独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也适用于附在另一合同内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根据第73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提供者承诺向技术进口者有偿转让以特殊技术方法使用的专门知识的协议;单纯销售、购买、租赁商品或商标的,不被视为技术转让,除非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或与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虽然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交易,但该法的解释性备忘录指出,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埃及的国家利益,确保埃及公司能够获得进口技术,发展国民经济。


《埃及商法典》(1999年第17号法律)第87条规定,埃及法院对由技术转移协议引起的争议拥有管辖权,对该类争议的仲裁只能根据埃及法律规定在埃及进行。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历来存在较大争议:第87条在性质上是否属于限制合同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而限制缔约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抑或是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达成合意时的默认规则?埃及最高上诉法院在第10305/83号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这一争议问题做出了回应。


在第10305/83号案件中,案涉合同是一份有关向埃及进口医疗器械专有技术的技术转移协议,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本合同相关争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适用斯德哥尔摩商会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


对此,埃及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埃及商法典》第87条的性质为强制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其理由为,《埃及商法典》第87条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同时避免损害技术提供方(通常是外国许可方)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仲裁是解决跨境争议的首选方式,立法者担心外国许可人可能会强迫埃及被许可人同意在争议发生后接受不公平的仲裁——在不合适的地点、适用未知的法律、以高昂的费用进行仲裁,导致埃及一方当事人无法主张并行使权利。因此,为了在双方之间实现平衡,立法者强制要求该类争议只能在埃及通过仲裁解决,并适用埃及法律作出裁决,违反规定者应当被认为无效。同时,埃及最高上诉法院承认这一规定背离了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以及仲裁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但认为本条规定的合宪性已经得到了最高宪法法院的肯定。因本案系由技术转移协议引起的争议,应当适用《埃及商法典》第87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本案当事人约定在埃及境外仲裁解决相关争议,该条款因违反第87条而无效,在没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埃及被许可人有权向埃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国许可人赔偿其非法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确认第87条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更进一步指出埃及被许可人提出的违反《埃及商法典》第87条属于公共秩序问题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这一问题被视为公共秩序事项,则意味着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第五(2)(b)条,以承认和执行裁决将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为由,对承认和执行根据不合法的仲裁协议作出的任何仲裁裁决提出抗辩。


如果外国许可人可能需要对被许可人在埃及的资产强制执行,但又希望避免在埃及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上诉法院最近的这项判决表明,许可人应确保其仲裁协议符合《埃及商法典》第87条的规定。如果外国许可人在与埃及交易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坚持采用外国准据法和外国仲裁地,埃及法院很可能会宣布该条款无效,预计埃及法院将对争议行使管辖权。此外,根据此类中埃协议做出的任何外国仲裁裁决在埃及可能无法执行,但在埃及被许可人拥有资产的另一司法管辖区可能可以执行,这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2]


参考:

[1]埃及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普通法院系统包括地方法院(或称初级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最高上诉法院。埃及最高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其适用和解释成文法的裁决对涉及类似问题的其他案件具有先例约束力。最高上诉法院发布的裁决均予以公布。

[2]National Law Review,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recent-judgment-highlights-potential-pitfalls-technology-transfer-agreements-egypt,2024年3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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