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文

高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公司化律师事务所。

行业领域

高文凭借20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主要行业领域,能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专业团队

高文凝聚了300余名毕业于国内外名校,经验丰富,在各自执业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领军人物。

文化建设

高文始终以“勤勉敬业、优质高效、诚实信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孜孜秉承着“高屋建瓴”、“经纬天地”的执业理念。

新闻资讯
2026年1月29日下午,高文文娱法系列沙龙第3期在高文文贤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沙龙以“从创意到合规:游戏生态演进与法律边界探索”为主题,汇聚了来自法律、游戏开发、文艺创作及互联网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行业代表,围绕游戏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挑战与合规实践展开深入交流。
文化建设
2026年2月9日,高文党总支召开2025年度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大会,授予王海燕、王晨、司碧莹、任燕芳、江本伟、杜淼、杨柳、罗贝、姜辰、曹玲柱、戢羽 11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6.06.05
企业突遭刑事调查:“黄金24小时”应急行动指南

【引言】


一个看似寻常的工作日,某公司运营如常,几位警官突然到访,向赶来的行政负责人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和搜查证。带队警官简要说明来意:因一起正在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公司财务总监配合调查,并依法对财务室进行搜查。员工们面面相觑,财务部的电脑、近三年的会计凭证、合同台账被逐一清点、封存、扣押。财务总监被带走,临行前甚至来不及交代工作。公司负责人赶到时,只看到纷乱的办公室和警车驶离的背影。


这便是企业遭遇刑事调查的典型一幕。从这一刻起的往后24小时,是所有危机处置的“黄金期”。这段时间内的关键决策,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甚至关乎公司存亡。


之所以界定“24小时”为黄金期,源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的客观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意味着从当事人被带走接受调查起,办案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第一轮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进行讯问。可见,“二十四小时”是法律设定的核心程序节点,是强制措施状态变化的临界点。


从实务角度看,证据固定的黄金时间同样集中在这段窗口期。涉案人员的第一反应——无论是试图删除数据、转移资金,还是组织内部统一口径——大多发生在这段时间。律师在二十四小时内介入的核心任务,不仅在于提供法律咨询,更在于紧急制止当事人做出不可逆的错误举动。同时,办案机关在此期间会集中进行突审、梳理扣押材料、汇总外围信息,对案件基本定性和侦查方向形成初步判断。律师尽早介入和有效沟通,有助于在侦查方向尚未完全固化前,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逻辑呈现给办案单位。


一、黄金24小时的三个“第一”


刑事调查的突然性要求反应必须精准。以下三个“第一”,是构筑安全防线的基石。


(一)第一反应:冷静、核对、记录


当办案人员出现,首要任务绝非当场争辩或自证清白。在高度紧张和信息不对等下,任何未经准备的言辞都可能被误读为不利证据。此时最核心的动作,是确认对方身份及执法合法性。


公司负责人应以冷静、合作的态度,请办案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仔细核对照片、姓名及所属单位。随后,请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实务中包括《搜查证》《传唤证》《拘传证》或《拘留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这是法定的程序性要求。


核对无误后,公司应指定一名在场负责人,将办案单位全称、民警姓名、警号、文书编号及联系方式逐项记录清楚。这些信息是律师后续精准介入的基础。在此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锁闭通道、藏匿文件、推搡民警或言语威胁,否则可能构成独立的违法甚至犯罪事由。


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拒绝签字即可使文书不生效。事实上,办案人员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并签名后,程序即告有效完成。正确做法是,如对文书记载内容有异议,可在签名时注明“本人对某某记载事项有异议”,既配合程序,也保留意见。


(二)第一时间联系律师


这是整个“黄金24小时”中最关键的行动。公司的所有后续措施,均应在律师专业指导下进行。


公司应立即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如顾问律师非刑事专业,应请求其推荐或紧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若被带走的当事人是公司负责人,应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前或首次讯问时,清晰主张:“我需要委托我的律师。”家属得知消息后,应迅速完成委托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案件情况。第三十九条则明确律师可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特别指出,在侦查阶段的现场搜查、查封、扣押环节,法律未赋予律师在场权,这更凸显事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的紧迫性。切勿以“先启动公司内部调查”为由拖延律师介入。


(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


当家庭成员被办案单位带走,家属即刻成为信息孤岛和风险高发地带。及时、正确地与家属沟通,是防止危机次生灾害的关键。


公司应指派一名情绪稳定、言行审慎的高管,向家属客观传递已知信息:当事人被带走的大致时间、地点,以及办案单位名称。办案人员口头告知的涉嫌罪名仅供参考,并非最终结论。


务必提醒家属保持冷静,不可轻信自称有“内部关系”、打包票能“捞人”的中间人。司法实践中,因此被骗走财产的情形并不鲜见。更严重的是,部分家属试图行贿办案人员,最终本人也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不仅未能解救亲人,反使整个家庭陷入深渊。


二、24小时内,公司必须做的四件事


完成三个“第一”后,公司须立即启动系统性危机应对。


(一)保护与固定现场信息


在不妨碍执法的前提下,公司可安排员工对搜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记录搜查范围、方式和被带走物品,形成客观档案。


搜查结束后,办案人员会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这是被取走物品的唯一法定目录。公司指派的在场见证人须立即逐项核对清单内容,重点核查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唯一性标识是否与实物相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时应会同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若发现清单与实物不符,应平和、专业地当场提出异议,并将异议内容记录在清单备注栏。这份带有异议备注的清单,是未来申请返还与案件无关财产的强有力依据。


(二)梳理材料副本,严禁销毁原件


为维持经营和评估风险,公司应尽快从备份系统、云端或经办员工处整理被带走材料的副本,提供给律师进行风险评估。


律师需与公司管理层对材料做出三个层次的区分:常规经营记录、可能指向涉案行为的材料、与上下游客户密切关联的文件。在这一过程中,有一条不可触碰的司法红线:严禁以任何形式销毁、篡改、删除可能被纳入调查范围的文件或电子数据。一旦实施,便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使公司直接陷入刑事犯罪。


(三)稳定内部秩序,杜绝串供


恐慌情绪是危机管理的最大敌人。公司应召开仅限于核心知情人员的会议,明确要求:所有员工不得讨论猜测案情,不得向外界透露未经核实的调查信息。任何对外声明或客户告知,须经律师审核后由指定高管统一发布。


另一条法律底线是:严禁管理层组织“统一口径”会议,严禁授意员工删除聊天记录或邮件。侦查人员通过交叉询问,很容易识别高度同质化的“人造证言”,这种反常一致性是串供的强有力指征。一旦查实,组织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


(四)建立刑事危机应对小组


公司应立即指定一名具备冷静判断力和统筹能力的高管(如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担任应急联络人,全权负责对内协调和对外沟通,确保信息经由唯一节点流转。


小组需建立与律师团队的每日/每周同步机制,确保应对策略与法律策略高度一致。同时,应立即指令财务部门暂停大额、非常规资金调度。刑事立案后若出现紧急大规模转移资产,极易被解读为“恶意转移、隐匿涉案财产或犯罪所得”,不仅加重对公司主观故意的认定,还可能追加新的罪名。


三、理解侦查逻辑:避免因无知而加深嫌疑


一份有价值的指南,不仅要说明“做什么”,更应揭示“为什么”。本部分旨在从侦查逻辑视角帮助企业理解自身行为如何被审视,避免因无知做出加深嫌疑的错误举动。


(一)证据的三条“生命线”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办中,证据链主要由三条线索编织而成。第一,资金流向:涉案资金的来源、流转节点和最终去向,尤其是大额、高频、与正常经营明显背离的异常交易,是证明犯罪数额和行为模式的基石。第二,沟通记录:微信及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短信等,能直接还原共谋过程和决策链条,是证明主观故意的关键。第三,书证物证:合同、发票、账簿、银行回单、出入库单据等,与资金流向和沟通记录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被误读为“对抗痕迹”的应激反应


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出于恐慌采取的自保措施,往往被技术手段和逻辑审查所揭露,反过来成为证明对抗意图和主观明知的间接证据。典型情形包括:突击删除聊天记录、格式化硬盘、使用“阅后即焚”软件——删除行为本身在技术可恢复的前提下,会被视为有意识的掩盖和对抗;突击转移资金——获悉调查后立刻大额取现或转账,几乎会坐实转移、掩饰犯罪所得的意图;员工证言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化细节差异,被判断为存在串供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如何判断“主观故意”


许多经济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这一主观要件。侦查机关在取证困难的初期,通常根据客观行为进行司法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法律禁止而实施;事后是否存在掩盖、销毁证据、逃避调查的行为;依其职业经历和行业认知,是否理应了解相关合规红线。基于此,在调查初期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是避免被过早推定为对抗、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窗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最初面对调查时就树立正确观念,对争取最优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四、危机应对行为清单


(一)不要做的五件事


不要私自转移涉案财产。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要销毁、篡改、删除证据。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要组织员工统一口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要对办案人员行贿或威胁。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妨害公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不要迷信“找关系”捞人。声称有内部渠道者,有可能为诈骗。即便侥幸“成功”,亦触犯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及相应刑罚。


(二)应当做的五件事


依法核对并记录:核对证件、文书与人员信息,做好客观记录。


立即联系律师:当事人应在被带走前或首次讯问时主张“我需要委托律师”;家属或公司立即委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客观固定现场:在不阻碍执法前提下,对搜查过程全程录像或记录。


逐项核对清单:索要《扣押清单》并逐一核对,有异议当场提出并注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法定权利保障程序。


如实配合调查:基于客观事实陈述,不撒谎、不捏造。如实回答是法定义务,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前提;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依法有权拒绝回答。


五、给企业家的三项长效治理建议


“黄金24小时”是危机来临时的救生衣,而真正优秀的企业治理追求的是不触礁。


(一)建立常态化的刑事危机应对预案


将刑事风险纳入危机管理体系,书面指定应急联络人,聘请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定期组织一次针对警察上门、高管被带走等场景的桌面演练。预案的核心价值在于让管理层形成肌肉记忆,危机发生时按既定流程从容应对。


(二)对高管进行系统性刑事风险培训


大量案例表明,许多企业主和高管身陷囹圄并非蓄意犯罪,而是不知某个商业行为已触碰刑法红线。建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涵盖常见经济犯罪罪名解析、刑事证据规则和调查应对权利,由兼具刑事司法实务经验与辩护视角的专业律师主讲,帮助高管建立对刑事风险的基本敏感度。


(三)深化合规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


建设覆盖财务审批、发票管理、合同审核、数据安全等核心领域的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对大额异常交易保持警觉。定期引入外部律师进行独立的刑事合规体检,以第三方视角识别和修补系统性漏洞。在现行法律环境下,有效合规体系不仅是预防风险的手段,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企业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重要依据。


【结语】


刑事调查并非企业的终点,而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压力测试,是对企业家心性、智慧与公司治理能力的考验。恐惧源于未知,错误始于慌乱。


在刑事危机的风暴中,最大的成本往往不是律师费,而是慌乱中犯下的、不可挽回的法律错误。希望这份以专业与理性构筑的指南,能帮助您在极端情况下守住法律底线,用冷静的判断为自身和企业争取最宝贵的主动与希望。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供一般性参考与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更多新闻
  • 司法实践中,艺术家夫妻离婚案件中关于作品财产的分割问题越来越常见,但却常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惑:艺术家创作的作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后,这些作品...
    2026.06.10
  • 一个看似寻常的工作日,某公司运营如常,几位警官突然到访,向赶来的行政负责人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和搜查证。带队警官简要说明来意:因一起正在侦办的经济犯...
    2026.06.05
  •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1]。这是中国首部在对外投资...
    2026.06.03

国内有影响力的优秀律师,提供全方位、多领域、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始终不负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