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帮助创作者在全民创作时代守住智力成果、厘清权利边界,高文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影视艺术学会、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威科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推出《中国创作者版权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创作者版权保护现状”“创作者版权保护实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三大部分,并附有委托创作合同核心条款模板、第三方素材授权核查清单与创作过程证据固定操作指引。报告按照“了解规则—运用规则—印证规则”的顺序展开,既阐述了创作者遭受侵害时的有效维权路径,也探讨了商业化过程中如何预防风险。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第一部分 创作者版权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通常所说的“版权”。本报告中所称“创作者”,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从事智力创作、并因此对相关作品享有或可能主张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涵盖作家、画家、音乐人、摄影师、设计师、影视与自媒体创作者等个人,以及内容机构、MCN机构、媒体创作单位等组织。对创作者而言,版权保护并非作品受到侵害后才启动的单一救济程序,而是存在由法律规范、公共执法与社会治理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提供多层次的保护机制。本部分先说明我国版权保护的制度基础,再考察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的运行现状,最后分析平台治理、调解机制、集体管理与行业自律对创作者版权保护的补充作用。
一、保护体系: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框架
对创作者而言,理解版权保护,首先要理解其背后的制度框架。经过数十年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多层次协同的版权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并非抽象的立法罗列,而是决定创作者能主张什么权利、通过什么渠道主张的现实依据。[1]
(一)顶层设计:从战略纲要到强国建设
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立“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部署。此后,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陆续作出部署,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逐步充实保护、运用与管理的政策框架。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十五五”时期的版权工作指明方向。对创作者而言,这一系列部署的意义在于,版权保护已不再是零散的执法行动,而是有长期政策支撑的国家工程。
(二)法律制度: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
我国版权制度的核心是《著作权法》,该法于1990年颁布,先后经历2001年、2010年及2020年三次修正。现行《著作权法》确立了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与保护期限等基本规则,并对侵权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为了全面施行《著作权法》,国务院制定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分别回应软件保护、集体管理与网络传播等问题;国家版权局就版权登记、行政处罚与网络传播秩序等制定部门规章;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则从不同层面予以补充。由此形成以《著作权法》为核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支撑、地方立法与司法解释相衔接的规范体系。这种多层次结构意味着,创作者遇到的具体问题,往往不能只看《著作权法》一部法律,还需结合相应的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判断。
多层次并不意味着各种规范可以相互替代。《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类型和责任边界,行政法规负责细化制度运行,司法解释则统一案件审理中的适用尺度。政策文件、平台规则和行业惯例可以影响维权渠道与交易方式,却不能排除法律赋予创作者的基本权利,也不能改变法定责任。遇到具体争议时,应先辨明规范层级,再判断合同约定与平台规则在法律框架内能够产生何种效果。
(三)国际衔接:从履行义务到参与治理
版权保护同样离不开国际规则。自1992年起,我国先后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随后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版权、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的条约,并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与《马拉喀什条约》在国内实施。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使我国创作者的作品在公约成员国范围内也能获得相应保护,为跨境授权与海外维权提供了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国在国际版权治理中的角色,也逐步从履行国际义务转向主动参与规则塑造。[2]
国际条约提供的是保护框架,并不意味着各国规则完全相同。《伯尔尼公约》以国民待遇和自动保护为基本原则,我国创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原则上无须以登记为取得保护的前提;但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与救济程序,仍需依保护地法律判断。因此,跨境发布或者授权时,国内已经取得著作权只是起点,创作者还应关注传播地的权利限制、合同执行与证据规则。
(四)政策协同:让制度真正落地
完备的法律还需要政策协同才能发挥作用。2021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对版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作出整体安排;2024年,国家版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推动纠纷多元化解;2025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继续推动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机制把立法确立的权利,转化为创作者可实际使用的登记、维权与解纷渠道。[3]
总体来看,我国版权保护已经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刑事追诉守住底线、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格局。制度框架是背景,真正与创作者日常相关的,是这套框架下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如何运行,以及平台、调解、集体管理与行业自律能提供哪些补充。后续文章依次说明。
注释:
[1] 参见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2026年5月,第3—6页。
[2] 参见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2026年5月,第4—5页。
[3] 参见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2026年5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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