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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6日至28日,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IPBA)2026年中理事会暨区域会议(IPBA Mid-Year Council Meeting & Regional Conference 2026)在越南胡志明市隆重举行。高文律师事务所受邀出席本次会议,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律师,合伙人郭奕岍律师、冯俊玲律师、余凤律师共同参会,与国际同行深度对话,充分展现了高文律师的国际视野与专业实力。
为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7月1日上午10时,高文合肥、天津、深圳等各地办公室分别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入党积极分子集中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现场直播,共同聆听重要讲话、感悟百年党史、汲取奋进力量。
2026.10.12
著作权民事救济--中国创作者版权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26

引言


为帮助创作者在全民创作时代守住智力成果、厘清权利边界,高文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影视艺术学会、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威科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推出《中国创作者版权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体例上分为“创作者版权保护现状”“创作者版权保护实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三大部分,并附有委托创作合同核心条款模板、第三方素材授权核查清单与创作过程证据固定操作指引。报告按照“了解规则—运用规则—印证规则”的顺序展开,既阐述了创作者遭受侵害时的有效维权路径,也探讨了商业化过程中如何预防风险。现将报告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连载,以飨读者。本篇上接《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国创作者版权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26》。


第一部分 创作者版权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通常所说的“版权”。本报告中所称“创作者”,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从事智力创作、并因此对相关作品享有或可能主张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涵盖作家、画家、音乐人、摄影师、设计师、影视与自媒体创作者等个人,以及内容机构、MCN机构、媒体创作单位等组织。对创作者而言,版权保护并非作品受到侵害后才启动的单一救济程序,而是存在由法律规范、公共执法与社会治理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提供多层次的保护机制。本部分先说明我国版权保护的制度基础,再考察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的运行现状,最后分析平台治理、调解机制、集体管理与行业自律对创作者版权保护的补充作用。


二、保护现状: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并行


我国已经形成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三轨制保护路径并行的格局。2025年,人民法院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259248件,占全部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54.76%;同期新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27件、刑事一审案件1071件。[1]三类案件在数量上的悬殊,直观反映出三条路径各自的功能定位:民事程序处理权属确认、合同履行与侵权赔偿等私权争议,是创作者最常用的救济方式;行政程序侧重制止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刑事程序则针对达到法定严重程度的犯罪,守住保护的底线。创作者在启动救济前,应先判断争议的性质与希望达到的结果,而不宜仅凭处理速度或者程序名称作出选择。


三条法律保护路径在功能上各有分工,在责任承担上却可能并行。同一行为既侵害创作者的民事权益,又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犯罪标准时,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诉并不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多种责任时,依法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2]创作者因此不必在投诉、报案与起诉之间作绝对排他的选择,但应根据证据状态和救济目标安排顺序。如需要先制止传播的,可以优先申请平台措施或者行政执法;如需要确认权属并获得赔偿的,仍要落实到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如已经出现批量传播、收费经营等犯罪线索的,则应及时固定营利模式与传播规模的证据,以寻求刑事保护。


(一)民事保护:诉讼与仲裁共同解决私权争议


在三条法律保护路径中,民事保护覆盖的范围最广。创作者既可以请求确认作者身份或者权利归属,也可以在合同相对方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当作品被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擅自使用时,还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段合作关系往往会同时生出两类请求权。举例而言,创作者将作品交付委托人后,委托人既拖欠尾款、又擅自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或对外授权,此时创作者对委托人既有基于合同的付款请求权,也有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上述请求权所对应的责任构成、管辖规则与损失计算并不相同,应当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分别判断,不宜笼统主张。


就侵权责任而言,《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各类侵权情形及其民事责任。[3]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在权利受损且有必要恢复社会评价时,请求消除影响或者赔礼道歉。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法定顺序:原则上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二者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上述基础上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前述三种计算基础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4]此外,法律还设有举证妨碍规则:在权利人已尽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赔偿数额。对创作者而言,这一系列规则的实益在于,即便难以精确计算损失,也并非无从主张赔偿,关键是尽早固定能够反映作品价值与侵权规模的证据。


民事责任的选择还取决于被侵害权利的性质。未经许可复制或者传播作品,通常以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为主要请求;冒名署名或者歪曲篡改作品,涉及著作人身权受损,才更有必要请求消除影响或者赔礼道歉。[5]这些责任方式并非主张得越多越好,是否支持仍取决于侵权方式、影响范围和救济必要性。创作者起诉时应把每项请求同具体侵权事实对应起来,避免将全部责任方式不加区分地一并罗列。


在具体路径上,诉讼与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条主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程序基础与处理范围。诉讼可以直接针对合同之外的侵权人,也便于依法申请各类保全;仲裁则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主要约束协议当事人,并在保密性、专业性和跨境执行方面具有便利。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由此产生一条创作者常常忽视的界限: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属于仲裁范围的合同争议原则上应提交约定机构处理;但第三方侵权行为不会仅仅因为合同相对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当然被纳入仲裁救济范畴中。创作者若需同时处理合同相对方与第三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当分别识别各项请求对应的程序。诉讼与仲裁的主要差异可归纳如下。




民事保护还规定了时效边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法定情形,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6]网络侵权容易持续更新链接或者更换账号,创作者发现侵权后如果长期只做内部取证而未对外主张权利,可能在损失赔偿范围上陷入被动。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固定侵权内容和时间节点的同时,通过能够证明权利主张送达的方式提出明确请求。


明确维权路径之后,选择受理法院时还需注意著作权案件的专门管辖规则。我国已经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机构统筹指导,地方设有知识产权法院,并在多地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符合条件时,还可由互联网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同时受到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规则的影响,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突破法定的专门管辖与级别管辖。因此,即便合同写明了受理法院,创作者在起诉前仍应结合案件类型与侵权行为地,核实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免因管辖错误延误立案与保全。


民事保护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最终的判决赔偿,更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衔接的保全措施。在展会活动或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需要固证的内容为短期的活动信息或网页、直播回放数量和销售记录等证据,但侵权链接、账号与后台数据随时可能被删除或者替换,侵权工具或获利账款随时可能被销毁或转移。为了更全面、及时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设置了诉前保全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妨碍其实现权利,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7]实践中,行为保全常用于展会发布、平台大规模传播、盗版课程集中销售等紧迫场景;财产保全用于对方可能转移资产的情形;证据保全则用于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保全的核心是时间价值,创作者在发函、谈判或者投诉之前,就应评估是否需要先行申请保全,以免因提前警示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转移。


注释:

[1] 参见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2026年5月,第10页、附表5。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同时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4]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5] 同前注3,《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6]《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7]《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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